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心怡 记者 严君臣)当前正值春耕农忙时节,农村地区人员和务农车辆出行增多,很多驾乘人员为了节省成本选择“挤一挤”上路,殊不知,“挤”进去的是隐患,“超”出来的是危险。近日,常某、孙某因从事非法营运、存在严重超员等,分别被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7月左右,常某和孙某共谋合伙从事非法客运生意,由常某驾驶、孙某提供豫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2024年9月24日,常某、孙某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到乘客,由常某驾驶豫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由河南驶往海门,后在海门区三星镇广丰中路叠港公路路口东侧地段被海门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5人。目前,常某、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被处拘役,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客车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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