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面“多棱镜”

最近,一名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据上游新闻报道,张莉是某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从学院退休的梦想,也随着一纸解聘书而变得曲折。


↑学院给张莉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图据上游新闻

学院给张莉开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其与学院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如果是一个刚入职的新人,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妥。问题是,张莉是这所学院的老员工了,按她的说法,她与学院共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十年”。这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是看报道,并非如此。据她讲述,在31年里,她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最高课时每周达26节,教授了14届23个班级的学生,同时还担任班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女生心理辅导员等职务,她还获得26本荣誉证书、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如果张莉所述属实,若非要说她有点“特别”,那就是没有带编制的“铁饭碗”,只是一名合同制教师。这一身份体现了劳动用工的灵活性,也自带一点“临时雇佣”的色彩。从情理来讲,一个跟其他人一样埋头工作,甚至干得更多、更好的人,却拿着低于身边人的薪酬待遇;一个把大好年华奉献给单位的人,到了临近退休,被突然“扫地出门”,怎么都让人觉得,实在是过于“厚此薄彼”“人情凉薄”了。无论如何,这都不应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常态。

况且,我国劳动法律同样赋予了合同制员工群体以充分的权益保障,他们同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一系列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有法定义务,确保劳动者权益落地落实。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现实情况看,合同制员工的权益保护,还不尽如人意。面对待遇的不公,合同制员工站出来维权,也是备感艰辛。比如张莉之前曾希望自己在学院退休,为此找过单位,但据她所述学校的回复是,“没有给合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先例,也不会开这个先例”。只因她四处反映、据理力争,最后才得到正式表态,即“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跟相关的部门、律师都沟通过,学院在开党委会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张莉的遭遇,或许是诸多合同制员工的缩影,面对太多的理念“阙如”、观念“束缚”、现实“羁绊”,这个群体的正当权益,被有意或无意地“虚置”和“空挂”,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面“多棱镜”。用人单位纠正错误做法之后,还应跳出个案,把目光更多投向合同制员工这个群体,推动法律照进现实,打通各种“梗阻”,给予劳动者平等公道的待遇,让他们获得不打折扣的满满权益。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阳晨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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