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将车辆停在超市门口后发生溜车,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结果自己被电线杆砸伤,能要求车主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吗?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某日,张某将其驾驶的李某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停放于天长市石梁镇某超市门前,之后下车拜访客户以了解其是否需要补货。随后该车辆溜坡,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电线杆倒塌,将行走于该车辆左侧的张某砸伤,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该事故造成张某七级伤残。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所有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0791.3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系张某停放车辆时未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车辆溜坡而导致的,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且张某也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中的“第三者”,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张某作为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对案涉车辆负有妥善管理义务,理应对操控案涉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控制能力,但其疏忽大意未能规避风险,显然具有过错。在张某因自身过错导致自己受伤且案涉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的情况下,其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张某身处车外,是案涉车辆发生溜坡撞到电线杆后,倒塌的电线杆将其撞倒,但其仍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其驾驶人的身份并不因物理的位置变化发生转换。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获得理赔。
因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0791.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