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付某申请执行何某、李某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某、李某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付某去世后,其儿子付某某作为继承人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付某去世,其父亲先于付某去世,其母亲、配偶自愿放弃对本案债权的继承,且无养子女继子女,无养父母继父母。其子付某某作为继承人对本案涉及的权益享有权利,执行法院裁定变更付某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并查明权利继受方的主体资格。包括申请执行人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余法定继承人是否均同意放弃继承或同意将申请人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死亡,在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异议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涉案债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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