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到一部苹果手机,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谢费此种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商丘中院审理的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2日,王某某在某门店门口遗失苹果IPhone 14 promax手机(2023年10月购买,购买价格10000元)一部,王某某报警后,经公安部门调取监控,发现系宋某某拾得。经派出所民警与宋某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并要求其返还给失主。宋某某未否认捡拾,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王某某同意收到手机后给宋某某支付感谢费。此后,派出所民警多次与宋某某电话沟通,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协调,宋某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过来,但向王某某所在辖区派出所邮寄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之后宋某某拒绝再与派出所民警联系。失主王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手机,宋某某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可以证实系宋某某拾得了该手机。但宋某某不予返还拾得的苹果手机,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为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某向王某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某损失8000元。
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从法律规定看,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拾得物既可以主动找到失主归还,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到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仅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比如保管手机产生的保管费,送还手机支出交通费等。对于所谓的感谢费,并非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谢费,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如果失主明确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的,在拾得人送还遗失物之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感谢费。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