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10时11分,龙湖镇易通驾校旁山上树木连续发生火情。接警后,龙湖镇村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镇村干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微型消防站立即启动“135”工作机制(即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邻近联防的微型消防站协同作战),在龙湖消防救援站和森林防火队协同配合下,火情得到控制并迅速扑灭。
事发之后,派出所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经查明,起火原因系附近村民焚烧垃圾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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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应急管理
编辑 | 王清松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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