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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李建国生于1931 年 11 月 12 日,2002 年 1 月 3 日去世。其与前妻林晓红于 1962 年 2 月离婚,育有长子李建平、次子李建泽。同年 4 月,李建国与赵红梅结婚,二人育有长子赵宇轩、次子赵轩豪及女儿赵晓瑶 。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李建泽诉请确认赵红梅代书遗嘱无效,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李建泽称,13 岁起便与父亲及赵红梅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2018 年 11 月 15 日,赵红梅因上消化道出血入院,病历显示其处于痴呆状态,11 月 23 日病危,24 日订立代书遗嘱,次日去世。李建泽认为赵红梅当时神志不清,遗嘱非其真实意愿。

被告赵宇轩、赵轩豪、赵晓瑶则主张遗嘱有效,称原告的诉求已在另案查明,且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应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还指责原告浪费司法资源。

此前,2018 年陈雪峰、李建泽曾起诉赵轩豪等人,要求分割李建国名下房产,法院作出判决。赵红梅去世后,其子女就其遗产继承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李建泽得知后申请再审,主张与赵红梅有抚养关系,应继承部分遗产,但再审申请被驳回。本案中,李建泽提交病历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对其证据提出多项质疑。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建泽要求确认赵红梅的代书遗嘱无效,目的是通过否定遗嘱效力,争取自己在相关遗产继承中的份额,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赵宇轩、赵轩豪、赵晓瑶认为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应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并指责原告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处罚原告。

(三)争议核心

赵红梅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这涉及到赵红梅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遗嘱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关键问题。

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需要对比本案与之前相关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等要素。

如何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效力,特别是原告提交的用以否定遗嘱效力的证据,以及被告对这些证据的质疑是否合理。

三、裁判结果

驳回李建泽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已生效的裁定书中,明确认定了赵红梅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李建泽虽提交了病历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试图推翻该认定,但病历记录仅能反映赵红梅住院情况,无法确凿证明其不具备立遗嘱能力;通话录音也不能有力证明遗嘱非赵红梅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提出了合理质疑。因此,李建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已生效裁判对遗嘱效力的认定。

(二)重复起诉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考量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等。本案中,原告起诉内容与之前裁定书在主体、标的上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构成要件。从这一角度看,原告的起诉存在法律瑕疵。法院综合考虑遗嘱效力认定和重复起诉问题,最终驳回了李建泽的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充分研究生效裁判

对于被告方律师而言,深入研究已生效裁判文书是关键。本案中,之前裁定书已对代书遗嘱效力作出认定。律师要精准把握生效裁判的认定依据和推理逻辑,在庭审中能够清晰阐述该裁判对本案的拘束力。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养成仔细研读相关生效裁判的习惯,善于运用已有的司法结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二)有效质证与证据反驳

在庭审过程中,有效质证和对对方证据的有力反驳至关重要。被告方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多方面提出合理质疑。如对病历记录,质疑获取途径合法性并指出其无法证明关键事实;对通话录音,分析内容并结合其他证据说明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提前对原告可能提交的证据进行预判,制定详细的质证策略,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削弱对方证据效力,增强己方主张的可信度。

(三)合理运用法律原则

合理运用“一事不再理” 等法律原则是赢得案件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清晰阐述原告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从程序上为驳回原告诉求提供依据。在实际办案中,要深入理解各类法律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在诉讼中准确运用这些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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