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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林淑芳(化名)与赵启强(化名)为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赵宇轩(化名)、长女赵雨涵(化名)、次女赵诗晴(化名)、次子赵逸飞(化名)。赵启强于2013 年 5 月 17 日离世。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林淑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登记在赵启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自己继承,赵宇轩、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诉讼费用由赵宇轩、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承担。原告称,自己与赵启强系夫妻,赵启强已去世,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自己年老体弱、多病失能,需将登记在赵启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出售以解燃眉之急。
赵启强生前多次表明此房屋是供二人养老所用。起初四子女均同意公证,但交完公证费后情况生变,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仍同意公证,赵宇轩存有异议,不再继续公证,还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其自己名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诉至法院。
被告赵宇轩辩称,不同意林淑芳的全部诉讼请求,主张房屋产权维持现状,不进行移主变更。称老父亲临终前有遗愿,房子由老母亲养老居住,母亲不到百年房产不做处理。同时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头脑不太清醒,手中不宜掌握太多钱款,防止上当受骗,所以维持房产现状可保障母亲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赵宇轩还称自己对一号房屋有相应权利,要求其他各方协助过户。
被告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辩称,对一号房屋均有法定继承权利,各自主张房屋10% 的继承份额,因自身对房屋有相应权利,要求其他各方协助过户。
诉讼中,法院查明:林淑芳与赵启强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赵启强于2013 年 5 月 17 日去世。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启强名下,系赵启强单位福利分房,全款购买,无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未立遗嘱、不存在查封、冻结、拍卖情形,不涉及其他案外人权利。林淑芳向法庭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提交《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证明自己年老体弱、重度失能、行动不便。赵宇轩向法庭提交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的受理通知单、收费单及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证明赵启强生前对一号房屋表示过其去世后房屋产权不变更,由林淑芳养老使用,待林淑芳去世后再处理产权。赵启强去世后,林淑芳与四被告曾商量一致将房屋过户到赵宇轩名下,虽公证未完成且被单方面阻止,但双方确有过此协商。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未提交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淑芳希望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并让子女配合过户,旨在解决自身经济需求,依据自身对房屋的权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赵宇轩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主张维持房屋产权现状,以遵循父亲遗愿并保障母亲生活。同时,认为自己对房屋有权利,要求协助过户。被告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主张对房屋有法定继承权利,各要求10% 份额,并要求其他各方协助过户。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的继承方式及归属问题,是按照原告主张全部由其继承,还是按被告主张维持现状或按法定继承分割份额。这涉及对被继承人赵启强生前意愿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
如何平衡原告林淑芳的经济需求与被告赵宇轩所担忧的母亲权益保障问题,以及如何在法定继承规则下合理分配房屋份额,实现各方利益的公平协调。
赵宇轩所提交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即赵启强生前关于房屋处理的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该证据能否改变房屋的继承走向。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赵启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林淑芳、赵宇轩、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共有,其中林淑芳享有该房屋60% 份额,赵宇轩、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各自享有该房屋 10% 份额,林淑芳、赵宇轩、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林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及继承规则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赵启强与林淑芳夫妻共同财产,赵启强去世后,因其生前未对该房屋立遗嘱或遗赠,故属于赵启强的遗产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赵启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林淑芳及四个子女,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应平均分配赵启强的遗产份额。房屋的一半份额归林淑芳,另一半由五人平均分配,即林淑芳最终享有60% 份额,四个子女各享有 10% 份额。
(二)对各方主张的考量
原告林淑芳虽有经济需求,但房屋并非全部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按其诉求由其继承。被告赵宇轩虽强调父亲遗愿及母亲权益保障,但该遗愿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不能据此决定房屋归属。且维持房屋现状不利于解决各方争议及满足原告合理需求。被告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主张法定继承份额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采信与案件处理
法院对各方证据进行审查,林淑芳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证明自身状况,但不能改变房屋继承方式。赵宇轩提交的证据虽表明赵启强生前有关于房屋处理的表示,但不构成遗嘱,不能直接决定房屋继承走向。综合考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合理分割,确定各方份额,并要求各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驳回林淑芳不合理诉求,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法律条文
对于律师而言,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法律条文是关键。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定继承规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理份额提供法律依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持续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研究,确保准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权益。
(二)全面收集与整理证据
尽管赵雨涵、赵诗晴、赵逸飞未提交证据,但在一般遗产继承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律师应引导当事人收集如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证明、遗嘱(如有)等证据。本案中,各方对房屋权属及亲属关系无争议,但在其他复杂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决定案件走向。提前梳理证据,形成证据链,在庭审中有力支撑当事人主张。
(三)合理应对对方观点
面对原告林淑芳的全部继承诉求以及被告赵宇轩维持现状的主张,律师需冷静分析,合理应对。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林淑芳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赵宇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在实际办案中,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制定应对策略,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反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