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读·百年工运故事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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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颁布
“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这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时,职工群众喊出的口号,他们走上街头,敲锣打鼓庆祝新中国有了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条例》规定了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时,有获得各项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一贯关心重视工人阶级的劳动保护,很早就开始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和设计。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共计13条,占全部法律条文的十分之一还多。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提出,要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49年11月,根据党中央指示,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劳动部部长李立三牵头成立劳动保险条例起草委员会,成员由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刘少奇、周恩来、陈云等中央领导对此作过多项批示。
195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刊载草案的报纸被抢购一空,职工群众反响热烈。截至1951年1月底,劳动部共收到各地寄来的意见书141件。这些意见书除对草案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外,对整个《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都一致表示拥护。
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2月26日起施行。
1953年1月,政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适当扩大了劳动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酌情提高了待遇标准。修改后的条例共7章32条,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制度。
《条例》的规定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特殊的管理体制。国家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其二,“诸险合一”的制度模式。职工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并规定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资金统筹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断修订和发展完善,使广大职工在生活上有了更多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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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