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26日讯(记者 郭一鹏) 3月23日,无锡马拉松开跑,在比赛期间,一对举止亲密的男女被拍到后,引发热议。该视频经社交媒体传播后,又有人发布了两人牵手奔跑的图片,此事引来网友各种猜疑,一时间关于二人身份、关系的网络谣言四起。


图片来自于网络

随着视频在网上不断发酵,有网友称男选手是远光软件名誉董事长陈利浩。24日晚,远光软件官方企业号紧急发布澄清声明,强调陈利浩前几日均在广东履行公司公务,无锡马拉松比赛照片、视频中的男子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而在25日,原视频被隐藏,拍摄者也对事件做出了回应,称该视频引发热议以来,他未受到任何威胁,也没有涉及任何经济交易。之所以选择隐藏相关引发争议的视频,一是出于对他人信息保护的考量,认为有责任在自己拍摄的视频中避免他人信息的过度曝光;二是不希望自己账号的评论区充斥着对他人信息的无端猜测和谣言,不愿卷入这场风波。

拍摄者如此回应是因为事件的发展愈发不可控制,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他人权益呢?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拍摄者有可能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李小亮律师认为,视频中的男女明显有很大的年龄差距,且有躲闪行为,明显给人感觉不太像夫妻或情侣。拍摄者发布视频应未经过被拍摄者同意,发布的视频容易让人认为两人关系不正常。该视频及内容很“抓人眼球”,因此,才引发全网热议。同时,发布上述视频,很难证明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是合理实施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李小亮律师也提醒大家,在公共场合拍摄、发布照片视频等,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有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严重的可能赔偿巨额损失。

其实,像这种类似于街拍的行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曾专门发布过提醒,除了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风险外,还可能造成对他人或相关主体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互联网时代,各类消息被快捷捕捉和高速传播,像街拍这类的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可能引起人们对被拍摄者容貌、身材、穿着等方面的贬损评论,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挖掘曝光,造成他人名誉受损、隐私泄露,工作和生活遭受不良影响,严重者可能发生网络暴力,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损。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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