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关坤玉 郑梓蒙
“我只是介绍别人卖卡,自己没卖卡也没获利,怎么也算犯罪?”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脸不解。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崔某某出售自己银行卡给云鹏使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一个重要角色——“中间人”刘某某。刘某某明知云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崔某某介绍给云鹏。云鹏利用崔某某提供的五张银行卡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合计人民币78000余元,崔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700元,刘某某未获利。
经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某虽未直接售卖银行卡,也未获利,但其主观明知收卡人收购银行卡将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居中“牵线”、撮合交易,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加起诉,遂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指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进一步调取刘某某与上下线的通讯记录、联络细节等关键证据。此外,考虑到崔某某仅向他人出售五张银行卡,未实施其他行为,检察官认为,应改变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4年12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崔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原以为自己不碰卡就没事,没想到帮忙牵线搭桥竟也犯罪……”庭审现场,刘某某悔不当初。
有些人觉得自己既未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也未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就认为犯罪与自己无关。殊不知,无论是直接售卡,还是居间介绍,均可能构成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切记远离“帮信”,不当“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