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刚刚通报一起“开门杀”案件,司机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
网约车司机黄某搭乘乘客袁某到目的地后,在禁止停车路段靠右停车,彼时两人均仅顾着结算费用,没观察后方来车情况。不幸的是,袁某从后座左侧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后方罗某正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前来,造成罗某撞上车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除司机黄某负刑事责任外,袁某也对罗某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为何乘客的行为,司机也一并被判刑?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开门杀”处罚依据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车道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司机黄某存在不规范驾驶行为,在禁停区临时停车,且没尽到提醒乘客确认安全才下车的义务,因此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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