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健康消费意识的提升和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进口保健品逐渐成为中国消费者追求高品质生活的重要选择。然而,在市场蓬勃发展的背后,部分进口保健品流通渠道不明,屡屡出现未依法加贴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且添加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的保健品流通于市,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今天,通过一则进口保健品缺失中文标签且存在非法添加成分的案例,一起来看看购买进口保健品时该如何避坑。
案情回顾
南宁市民刘某在某网购平台上的某健康品店铺购入了宣称为“日本进口天然水蛭素肽”的胶囊保健品,商品宣传中标榜该保健品为原装海关进口,具有疏通血管、溶解血栓、降低中老年人血液粘稠度、降低胆固醇等功效。但刘某收到该商品后却发现,该商品既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也没有进口报关单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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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刘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全部货款并予以十倍惩罚性赔偿。而某健康品店铺辩称该店铺系跨境零售电商,根据规定,销售的商品符合出口国的标准即可,且不需要另外添加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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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经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定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某健康品店铺系自行对外销售商品,其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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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刘某购买的案涉产品为进口保健品,该产品既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又添加了未获得我国食品添加剂批准的水蛭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认定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某健康品店铺向刘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案涉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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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定义,只有通过正规“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渠道进入的商品才属于跨境电商范畴,本案中的某健康品店铺不属于“跨境电商”,故销售的商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部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以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外包装上除了需要添加上述内容外,还应配有相应的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因此,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当注意审查该产品外包装是否已经包含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要素信息,避免购买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另外还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食品原料及药品均不能添加到食品中,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除需要注意该产品标签的完整性外,还需要对其成分内容做一定辨别,避免购买到影响身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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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给消费者的“避坑指南“
1.查资质:购买前核实商家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2.看标识:正规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辨宣传:警惕“治疗”“预防”等医疗术语。
4.识成分:水蛭素、NMN、东革阿里等未获得我国食品添加剂批准。
5.存证据:保存订单记录、广告页面、电子凭证、开箱视频等。
二
给销售者的“合规红线”
1.跨境经营者须严格区分“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模式。
2.进口商品须提前完成中文标签备案。
3.禁止利用“海外代购”“跨境免税”等名义规避国内监管。
4.严格进货查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来源:青秀区法院
作者:余家丞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王玉梅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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