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条在成都人心中,必然属于“压轴”般的存在,每一顿火锅都可以以一份“粉条”结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大家的心。


近日,邛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禁止两2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判决生效后,邛崃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2人作出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决定。

案 情 回 顾


2018年起,李某、王某在邛崃某街道从事粉条生产加工,为使粉条口感更加劲道顺滑,不易碎裂,2人长期在粉条中违规超量添加食用明矾,并将问题粉条销售至当地多家小吃店、荞面馆,累计销售金额达1.13万元。后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粉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风险。

2024年5月30日,李某、王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2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且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从宽处理,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每人罚金1.2万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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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摄入明矾,会危害人体神经系统、骨骼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国对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过量添加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健康,食品的生产销售受到众多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从业者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能为了改善食品外观、口感而忽视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高度关注食品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可疑情况可以报警。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来源:成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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