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的本质

赌博的本质特征是通过以小博大追求射幸经济利益,玩家能实现资金流的闭合循环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必要条件。通俗的说,必须要有玩家可以赚到钱。游戏平台推出的形形色色的积分、筹码,如果不能变现为一般市场流通物,那么对玩家而言就只是单纯的娱乐激励,并不具备经济属性。平台可以出售积分、筹码并将此作为玩家加入游戏的资格,但是平台绝对不能回收积分、筹码。玩家赚取的积分、筹码是否可以公开变现,是平台是否会转化为开设赌场的关键。

有的平台,不仅出售积分、筹码,而且自行回收积分、筹码。这就像澳门赌场一样,公开买卖筹码。平台自身提供积分、筹码买卖服务的,称之为资金内循环,是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一般而言,平台不会自己提供回购、兑换服务。但有些平台引入或默许“黄牛”、“银商”或“票商”等人员,由其“私底下”从玩家处回购,帮助玩家变现。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资金外循环。这种情况下,平台相关人员如何定性会稍显复杂。我在江西代理的一起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形。



二、涉德州扑克俱乐部类开设赌场案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为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的最大股东。但问题是,几个创始股东一开始讨论、设计的方案并不包括积分券的回收。在我的当事人最后一笔投资汇出时,黄牛仍未出现。由于我的当事人并不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只是在后期才从其他人的口中得知俱乐部存在黄牛,得知玩家可以将手中的积分出售给黄牛。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黄牛是俱乐部运营人员私下引进的,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决策甚至前期根本不知情。黄牛未跟俱乐部及我的当事人分享过任何利益,仅私底下跟运营人员进行了利益分成。

可以收购积分券、帮玩家变现积分的黄牛的出现,是案涉德州扑克俱乐部是否涉赌的关键转折点。在黄牛出现之前,按国际通行规则运行的德州扑克俱乐部并不涉赌。期间举行的扑克比赛,虽然也有高额奖金,但奖金是固定的且是提前公开的,本质上仍属于体育竞技比赛。基于“无黄牛则不涉赌”,我在这个案件中的核心辩护观点是:定罪逻辑应当重构,应当从俱乐部的设立和运营转向黄牛的引入和管理。



我主张:即便我的当事人是俱乐部最大股东,但其开设的是一个合法的俱乐部。因为引入黄牛跟其无关,因此只有当其知晓黄牛可以收购玩家手中的积分券且未予制止时,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才具有刑法可非难性。注意,必须是知晓黄牛可以收购玩家手中的积分券,而不是黄牛可以向玩家出售积分券。因为后者尚不足以导致资金的闭合循环,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平台借助黄牛进行打折促销。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归责原理,对我的当事人而言,赌资金额、非法获利金额和参赌人数均应当自其知晓黄牛可以收购玩家积分券之日起算。此外,我的当事人提供的是帮助行为,而非直接实行行为。不应当仅仅根据我的当事人是俱乐部的最大股东,就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排名第一的主犯。

三、涉盲盒平台类开设赌场案

盲合平台涉赌的案件,近些年不时发生。我本人也代理过相关的案件。盲合平台的经营形式多样,是否涉赌同样要穿透形式看其本质。部分盲合商品的价格是否远远超过玩家实际支付的价格、是否有大量玩家为了抽中高价盲合商品而反复投注、平台可否以退货或拒提等方式将抽中的商品变现等,是区分正常盲盒经营和开设赌场的关键。盲合平台经营业者可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制定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重新审视和设计自己的商业模式,筑好必要的法律防火墙。



在有些盲盒类案件中,从平台玩家手中收购京东E卡和手机等在市场上可以公开、合法流通的商品并加价销售牟利的行为,被错误的定性为是在替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这类未经平台授意,独立从事二手商品交易,且利润也不跟平台分成的所谓“银商”,即便客观上为玩家或平台提供了变现服务,法律上也只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当依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便平台知晓这些“银商”的存在,法律上也无权干预或阻止盲合玩家之间的私下交易。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玩家独立于盲合平台的私下交易买卖不属于任何意义上的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谓的支付结算服务,指的仅仅是为他人而非为自己。更何况,京东E卡、苹果手机可以合法、公开、自由流通,京东E卡本身就属于准货币,上述盲合商品根本不需要进行兑换或支付结算。



四、跨境开设赌场类案件

这些年,我代理的影响最大的是一起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执法部门通过国际司法协作,通过专机从东南亚多国带回数十名嫌疑人。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冻结扣押的在案资产高达数亿元。案件第一批起诉的被告人共41名,我接受委托,担任集团公司实控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家属委托我时,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法院已经通知了开庭日期,给我们留下的庭审准备时间非常有限。加之案件卷宗数量非常之多,辩护任务非常紧迫。我第一时间组织成立了一个专项办案小组,紧锣密鼓的投入到辩护准备工作之中。办案小组加班加点,系统研阅了全案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对数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我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独立辩护的辩护策略。庭审时,我对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赌资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检方指控赌资金额350余亿、指控非法获利11亿余元。我则主张赌资金额应认定为28.2亿元、非法获利应认定为4.4034亿元。一审法院经过审委会讨论,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认定赌资金额为118.95亿余元、非法获利为4.99亿元。特别是在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方面,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我们提出的计算方法,仅仅是在几个数据认定方面存在些许差异。在此基础上,我的当事人被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经过三年多的艰苦努力,我们的辩护成果终于被生效裁判确认。

这起案件,因为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督办层级高且涉及柬埔寨、菲律宾等国家,辩护难度较之一般案件更大。我们之所以能将指控的赌资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砍掉大约一半,是因为我们通过扎实阅卷真正理解了公检机关的计算逻辑,并且通过大量反证证明了公检机关的很多事实类推和数据推定不能成立,从而促使法院严格根据收集在案的证据进行金额认定。关于赌资金额,我们指出公检机关的计算方式存在严重的重复计算,向法院提供了一套全新的计算方法。一句话,弄懂检方的指控逻辑并洞悉其中的漏洞和错误,是辩护成功的重要原因。



五、开设赌场案应重视财产刑辩护

前文这起跨境开设赌场案是近年来国内财产刑辩护的一起典型案例。如果当事人没有资产,那么认定非法获利4.99亿元和11亿元似乎没有差别。但在当事人拥有相应资产的情况下,本案的辩护为当事人谋取了切实的经济利益。在许多场合,我都在呼吁刑事律师要高度关注财产刑辩护。就在去年,我在代理一起职务侵占案时,经过近一年多不懈的申请、反应和争取,成功为当事人解冻了逾亿元的股票账户。在一起涉黑案件中,我们除了改变定性,打掉数起事实,还指导家属收集了多份关于财产归属的证据,从当事人主要收入来源、不动产的购置年份、购置资金来源、不动产的用途及收益处置等角度,有力证明了公安机关查封的数处不动产不属于应当罚没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没收当事人部分个人财产,保住了家属的大部分合法财产。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搭建起了关于财产刑的诉讼框架和辩护架构,但司法实务对这个领域的重视、落实程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涉黑涉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开设赌场等案件中,律师在财产刑领域发力有时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辩护得当有时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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