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公开销售的IC卡软件系统,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吗?

在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阅读提示:不少人认为,秘点产品一旦公开销售,就属于公知信息,便不构成商业秘密。正式基于对这一问题的错误认识,最终走向了刑事犯罪的道路。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本期,我们选取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虽然IC卡技术系统在功能上大致相同,但支持该系统的软件在源程序及操作的原理图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权利人对内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无需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被告主张反向可以获得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可认定IC卡技术系统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侵权事实存在。

案情简介:

1.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自行研制、开发IC卡管理系统及硬件,公开销售后获得良好收益。

2.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党宏哲、娄景涛分别与泰德公司(甲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和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对公司IC卡应用技术(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保密。

3.1997年3月24日,被告刘永春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签订承担合同,成立银兰公司金卡部,职员有刘永春和被告丛伟滋、刘生洪。同年4月至7月,刘永春、刘生洪、丛伟滋和被告娄景涛、党宏哲分别从泰德公司辞职。

4.丛伟滋在原告工作期间,曾代表原告与多家客户签订过IC卡系统销售合同,离职后,以被告银兰公司名义,又与原告多家客户签订IC卡系统销售合同获利。

5. 1997年8月,通过证据保全程序,原告在银兰公司处保全到泰德公司IC卡管理系统软件程序、程序原理图、设计图等技术资料以及泰德公司的客户名单。

6.原告泰德公司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银兰公司以及各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

7. 1997年12月1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被告银兰公司、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在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泰德公司的“IC卡系列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海淀法院裁判要点:

一、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要件

海淀法院认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二、权利人可以选择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形式保护,也可以选择通过商业秘密形式保护

海淀法院认为,泰德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开发的IC卡技术,投放到市场后用户反映良好,给该公司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该公司对此项技术没有进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而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等方式进行保护,使自己的技术及其经营信息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中。因此,泰德公司的IC卡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软件的源程序及操作的原理图未被公开,且不能轻易被反向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IC卡技术系统在功能上大致相同,但从技术的角度来讲,支持该系统的软件在源程序及操作的原理图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尽管结果相似,到达的途径和手段却大相径庭。被告银兰公司辩称泰德公司的IC卡技术是一种公知技术,通过“反向工程”也可获悉,不构成商业秘密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权利人未就公开销售的系统软件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不影响对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海淀法院认为,IC卡技术是系统工程技术,泰德公司除向客户提供产品外,还负责安装、调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客户对泰德公司提供的IC卡系统只是进行使用和简单的管理,没有机会接触到该技术的实质,因此IC卡技术的商业秘密始终掌握在泰德公司手中,该公司没有必要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银兰公司关于泰德公司未与客户签订过保密协议,因此该公司的IC卡技术并非商业秘密的辩解理由也没有道理,不予采纳。

综上,海淀法院认为泰德公司的IC卡系统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进行保护。

案例来源:

《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3期(总:55期)

实战指南:

1.计算机软件系统同样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人对于自行研发的软件技术系统,可以选择进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也可以选择不进行著作权登记,而是作为商业秘密,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等方式进行保护。无论哪种形式,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

2.公开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是,如果将公开销售的软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由于软件未来将被公开销售,进入公开领域,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避免其他主体反向获得。否则,计算机软件不仅不属于公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由于未进行计算机著作权登记,权利人也无法禁止其他人使用已被公开范畴的技术内容,产生损失。

3.接触获取权利人的软件系统并进行修改,不意味着万事大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因此,在接触、获取权利人软件系统技术信息的情况下,即使对原任职企业的技术信息进行了修改,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离职员工而言,老老实实工作、踏踏实实搞创新才是正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工作的需要,不得不让他的雇员掌握和使用商业秘密。为避免商业秘密被泄露,法律允许权利人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雇员进行约束,防止其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雇员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调离以后,都应当按照约定保守秘密。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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