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朱雅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在提案中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朱新力委员指出,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赋予人民法院开展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改革的权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调整有效改变了行政诉讼的“主客场”,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公正感受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级别管辖上提导致基层行政审判“量少质弱人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县域法治建设的能力削弱。同时,行政案件呈“倒金字塔”分布,不符合四级法院功能定位。此外,从全国范围来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利用现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意通过增列被告、集中复议机制等人为提高审级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地域管辖制度较为单一,与人民群众对诉讼便利性、公正性的期待仍有差距。同时,跨区域管辖导致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法院办案成本均有所增加。近年来,浙江省三级法院探索实践了以属地法院管辖为基本原则、以当事人可以选择属地管辖或异地法院管辖为有益补充的地域管辖制度,有效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对此,朱新力委员建议:第一,完善级别管辖制度。可对《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除征收、征用决定与补偿决定案件外,其余案件原则上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二是恢复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
第二,完善地域管辖制度。应当坚持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集中管辖、异地选择管辖。对此,可以修改相关条文,增加“原告可以选择到属地法院或者跨行政区域管辖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确定的其他异地法院起诉”的规定,尽可能将选择权交由人民群众,既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为基层法院更好地监督支持地方依法行政、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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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3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