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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屋背景

林某强与赵某育有林某辉、林某萱、林某瑶、林某琳四个子女。林某强于2018 年 2 月 27 日去世,赵某于同年 3 月 19 日离世。

2010 年 12 月 25 日,林某强与北京A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按政策获得80 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2015 年 12 月 14 日,林某强与北京B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认购一套建筑面积约83.17 平方米的房屋,总价 169,510 元,房款一次性付清。2016 年 6 月 22 日,北京B公司开具购房发票。

(二)纠纷产生及庭审情况

林某琳称,2013 年 5 月 25 日,父母立下代书遗嘱,由她继承拆迁所得的定向安置房。如今房屋具备办房产证条件,但林某辉、林某萱、林某瑶不配合办理登记,导致她无法依遗嘱继承,遂起诉要求继承《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权利,并让对方承担诉讼费。

林某辉等三人辩称,代书遗嘱真实性存疑,因无视频原始载体;遗嘱订立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形式要件缺失;且遗嘱并非父母真实意愿,是林某琳蓄谋侵占财产的手段,指责她长期控制老人,断绝老人与其他子女联系。

庭审中,林某琳出示2013 年 5 月 25 日的打印遗嘱,遗嘱表明父母将定向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及相关权益都留给她。该遗嘱有父母签字捺印,王某贤、许某娟、王某新三位见证人也签字捺印,且三人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诉讼期间,林某辉提交M村村委会证明,称2009 年 3 月前父母与自己一家共同生活,得到悉心照顾;林某琳则提交Y村村委会证明,显示2009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父母在她家由她及家人抚养。另悉,M村定向安置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2015 年 12 月 14 日被继承人林某强与北京B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由林某琳继承。

(二)被告抗辩

质疑代书遗嘱及其视频真实性,认为缺少视频原始载体。

主张代书遗嘱不满足法定时空一致性要求,形式要件缺失,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无效。

指责林某琳为霸占财产蓄谋已久,控制老人,剥夺老人与其他子女联系。

(三)争议核心

案涉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而确定《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权利的继承归属。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某强与北京B公司于2015 年 12 月 14 日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人的权利、义务由林某琳继承。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法律规定处分财产及安排相关事务,并于继承开始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案涉遗嘱属于打印遗嘱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其效力有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已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从形式上看,虽林某琳未提交录制遗嘱订立过程视频的原始载体,但该打印遗嘱有三位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均到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而林某辉、林某萱、林某瑶虽不认可遗嘱效力,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遗嘱非林某强、赵某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在案证据、庭审查明事实、当事人陈述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确认案涉遗嘱效力,认定林某强、赵某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五、胜诉办案心得

对于林某琳的代理律师而言,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遗嘱效力的法律认定标准。在面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等多方面质疑时,充分利用三位见证人的出庭陈述,构建完整的遗嘱订立事实链条。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向法庭阐述案涉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同时,巧妙运用在案证据,如村委会证明等,反驳被告关于林某琳控制老人、遗嘱非真实意愿等不实指控。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严谨的逻辑论证,有力回应被告的各项抗辩,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依据遗嘱继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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