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00后”小于在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步行街的“悠悦猫咪领养馆”签订了一份“领养”合同。合同约定,她需连续12个月,每月购买店内指定的不低于318元的猫咪用品,才能领养这只猫咪。次日小于发现猫咪出现腹泻和流泪的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查,猫咪感染了三种病毒,下巴处还有残留的缝合线头。“检查费加上治疗费花了1200元,后续治疗还需要更多费用。”小于向商家提出终止合约,却被告知需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才能解除合同。事后,小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但协调未果。她表示,必要时准备走法律程序解除合同。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纲认为,如果“领养”是无偿的,商家不承担商品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如果是“买卖”,商家就应承担所售宠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消费者也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在签约前,应与商家确认宠物的健康状况,并明确约定宠物用品的种类、品牌等内容,以防商家提供劣质产品;在审查合同时,对不利条款要进行修改或拒签,并留存协商证据;在履约期间,消费者应善待宠物,并留存获取、使用商家提供的宠物用品的证据;如遇违约情形,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谷圆圆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