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如下593辆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其他违法被暂扣未处理的机动车进行清理。请有关车主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凭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凭单和机动车合法手续到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办接受处理,逾期将按法定程序进行销毁,所得收入将按规定上缴国库。

附件见图片

平远县公安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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