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不仅性质恶劣
更是违法
事件回顾
2025年3月12日15时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学院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心北街交叉路口时,遇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学院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成功找到了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张某。据张某称:当时有些害怕,想着交警可能找不到自己,所以就逃离了现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张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素材来源:银川交警)
▍来源:宁夏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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