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4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如期召开周例会,本次周例会的主题是婚姻财产诉讼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讨论,焦点在于彩礼给付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该如何确认彩礼的返还比例。
会议由芙蓉律所合伙人宋总旺律师担任导师,律所多名青年律师参会,从彩礼返还比例拓展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讨论,通过案例讨论,补强了青年律师的实务经验。
基本案情:李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李某甲支付李某乙彩礼88000元,当日,李某乙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李某乙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李某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乙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李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纠纷诉至法院。另查,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女李某丙由李某乙抚养,李某甲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后李某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会议伊始,宋总旺律师从法律框架切入,梳理了现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规定。他指出,《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未直接细化彩礼返还规则,司法实践中主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该条款列举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彩礼给付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然而,宋律师特别强调,司法解释的概括性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灰色地带”,例如短暂共同生活、非现金彩礼的返还方式等,这些问题成为案件代理的难点。
会议中,宋总旺律师重点剖析了“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这一情形的举证难题。他坦言,许多案件中男方虽主张因支付彩礼负债,却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对此,律师需引导当事人从多维度举证,包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债务凭证,甚至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助理团队提议制定标准化的证据清单模板,以提高举证效率和说服力。
会议的最后,宋总旺律师归纳了当前裁判趋势与代理策略。他指出,近年来法院逐渐摒弃“全退或全不退”的刚性思维,转向更具弹性的“比例返还”原则,但各地尺度不一,需通过类案检索预判区域性裁判倾向。至此,本次芙蓉周例会圆满结束。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梁亦可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