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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风一样的少年”奔跑打闹受伤,但是一不小心弄伤了小伙伴怎么办?近日,榆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中学生课间玩游戏,而导致一名学生骨折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在上体育课与同学曹某、李某一起玩耍时,其余二人松手导致刘某摔倒,刘某胳膊疼痛不已。体育老师发现刘某受伤后,随即通知其监护人,刘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臂两处骨折,住院治疗六天,共支出医疗费两万元。刘某家长认为,曹某、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刘某受伤,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共同承担刘某的损失;学校在体育课上课期间对学生的活动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刘某、曹某、李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曹某、李某虽为无心之失,但二被告作为初中生已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认识到其游戏方式的危险性,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分别承担15%的责任,其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刘某本人在与同伴玩耍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60%的责任,又因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校方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刘某受伤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学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作 者:关丽媛 鱼晓卉

编 辑: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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