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法官,这起交通事故涉及人身伤残,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争议很大,调解有困难……”近日,正在案头整理案卷材料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舒婷接到了调解员许阳的电话。
许阳是驻江岸区矛调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专门负责交通大队移交案件的调解工作,每当许阳在工作中“遭遇”拿不准的法律问题,就会第一时间向舒婷请教。而这次的纠纷还要从一次搭车说起。
网约车司机李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乘客杜某,杜某打开左侧车门准备下车时,将身后骑电动车而来的宋某撞倒,造成交通事故。交警现场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送医治疗前后共花费12万余元,各方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李某态度消极、拒接电话,认为事故是乘客宋某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许阳向舒婷说明矛盾焦点,“李某回避责任认定,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因为不能自行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张走诉讼程序。”
如何让各方接受责任判定、理解法律依据,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详细翻看案件材料、查阅现场记录后,舒婷心下了然——李某驾驶车辆停靠位置人流量大且道路较窄,非机动车来往较多,作为驾驶员,其对停车地点、下车时间的选择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但事发时其并未对乘客杜某开门进行提醒。
厘清法律依据后,舒婷再次联系各方到场,结合类案判例,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帮助李某理解责任认定和纠纷赔偿标准,同时借助“道交一体化平台”,“一键”实现赔付金额试算。
在舒婷的专业释法和调解员的耐心指导下,各方当事人很快确定了调解方案,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太,但对损失数额认定、事故责任划分等存在争议,我们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同开展调解,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依据,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当事人也更加信服。”舒婷说道。
在化解道路交通纠纷的探索中,法院的角色“不止于此”。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借助区矛调中心解纷优势和集群效应,区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推动解纷资源融合,织密多方联动网格,联合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解纷力量,建立“三调一快审”分层过滤解纷模式——简易案件交警现场调、复杂案件行业调解组织调、疑难案件多部门联动调,少数争议较大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在区矛调中心科技法庭以要素式审判实现快审速裁,推动实现矛盾纠纷“漏斗型”“递进式”化解。
依托该模式,2024年至今,372件道路交通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其中90.59%的案件自动履行完毕。(舒婷、姜泰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