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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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配偶对债务的形成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法院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债权人如果仅起诉一方,即使胜诉,在执行阶段,也不能直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查封和执行配偶的财产。再以同样理由起诉另一方,可能会被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
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追加另一方?
最高院在《黄连香、衷惟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明确: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法院通过审理债权人提起的确认之诉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华平及公司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华平和黄连香夫妻共同经营,申华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2018)赣民终597号生效判决确认黄连香系华平公司监事的事实,与华平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证明黄连香的监事身份,无需对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黄连香的笔迹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担保债务系申华平与黄连香的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院还认为,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仅起诉夫妻一方,要追加另一方的,应通过确权之诉,由法院认定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以执行另一方了。
特别要注意的是,该案还明确了,确权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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