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常见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本期作者


张举

济南中院审监庭

三级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为弥补传统救济途径的不足、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求,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在第五十六条(现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该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总结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1

何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如:甲乙因某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中丙主张该房产实际归其所有,丙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甲起诉乙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乙主张是供货商丙的责任,此时可以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当注意,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原审裁判中具有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裁判有直接牵连的第三人,即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仅存在事实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追加但不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辅助性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

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权人一般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普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法律索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二十条

3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各方当事人居于何种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4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原告应向法院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提交证明下列事项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三)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起诉期间。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5

能否仅对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或裁判理由部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三人对原生效裁判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该事实部分或者裁判理由对第三人没有既判力,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6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能否中止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7

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存在几种处理情形?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

8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如何进行程序衔接?

当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并行时,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如果属于同一法院审理的,可以通过诉的合并处理;如果分属不同法院审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审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作为例外,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再审案件应当中止诉讼。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9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相排斥?

一、执行异议在先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但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先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生效裁判文书未中止执行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但该第三人对于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申请再审。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文字丨审监庭

照片丨包敬洲

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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