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正义的终点还是起点?99%的人都猜错了!
家人们,今天必须跟你们唠唠两件曾轰动全网的刑事案件,它们都和刑事诉讼里的关键环节——逮捕,紧密相关!逮捕本应是打击犯罪、守护公平正义的利刃,可现实中却争议不断,不禁让人深思:被逮捕之后,正义是尘埃落定,还是才刚刚拉开帷幕?
先聊聊湖南衡阳市祁东县那起令人发指的案件。周先生在网上实名曝光,自己年仅12岁的女儿竟被多名男子强暴,其中还有两名公职人员。消息一出,全网瞬间被怒火点燃。然而,更令人气愤的是,一开始嫌疑人居然未被批捕!网友们瞬间炸开了锅,纷纷质疑:如此恶劣的犯罪,为何不立即将嫌疑人逮捕?背后是不是有保护伞?就连法学界“网红”罗翔老师都忍不住发声,对“迟迟不批捕”表示难以理解。好在祁东县官方迅速回应,已对两名嫌疑人批捕,这才稍稍平息了众怒。
再讲讲某司前员工李某被控敲诈勒索案。李某被批捕后,在看守所足足关了251天,结果检察院最后却决定不起诉,李某这才重获自由。这一结果引发新一轮舆论风暴,大家纷纷质问:当初凭什么抓人?既然不起诉,为何还要关押这么久?这显然不合理。
这两个案子,一个该捕却未捕,一个不该捕却捕了,这促使我们思考,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准确、合理地运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明确逮捕的目的。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本意是保护民众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但一旦用错,对个人权利和自由将造成严重侵害,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法律规定,若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存在继续犯罪可能、有现实危险性、可能干扰司法程序,甚至企图自杀、逃跑的,就应依法逮捕。这与多数法治国家的羁押原则相似,主要考量犯罪嫌疑程度、罪行严重程度以及逮捕的必要性。
然而,很多国外采用“逮捕前置主义”,逮捕和羁押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即便被逮捕,保释概率也很高,保释才是审前主要强制措施,羁押反成特殊情况。例如在英国,法官决定是否羁押嫌疑人时,首先考虑能否保释,只要无充分理由拒绝,就不会羁押。日本也借鉴了这一理念,保释在其强制措施中占比颇高。
反观国内,目前普遍存在逮捕即意味着羁押的现象,“够罪即捕,一押到底”似乎成了默认做法。由于没有专门针对羁押的独立程序,嫌疑人羁押时长通常由法定办案时间决定。虽说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嫌疑人申请成功极为困难。一旦被批准逮捕,大概率就得在看守所熬过漫长羁押期。就像李某的案子,办案人员过于关注诉讼风险,却忽视对逮捕条件的严格审查,还限制取保候审措施的使用,这无疑暴露了普遍适用逮捕带来的问题。
普遍适用逮捕,对社会、公民个人和司法机关均有诸多负面影响。从社会层面看,我国一直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如今不论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对轻罪嫌疑人也大量适用逮捕,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若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及时介入,对轻罪案件处理和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都将大有益处。对公民个人而言,不合理的羁押不仅剥夺人身自由,还会给精神造成极大伤害,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尤其对初犯、偶犯的年轻人,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司法机关角度看,这种做法违背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易导致刑罚“过度”,损害法律权威,影响司法公正,还会使轻罪和重罪案件审前羁押期限相近,法官判决时易受实际羁押时间影响。而且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带来高昂诉讼成本,许多看守所人满为患,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回过头看开头的两个案子,祁某奸淫幼女案中检察官谨慎批捕,出发点值得肯定,大家都期望避免“一押到底”,追求更公正合理的司法结果。李某的案子,按规定他可申请取保候审,却多次申请无果,司法实践中,一旦逮捕,再想释放确实困难重重。这给检察官出了难题:究竟应谨慎批捕,减少逮捕适用,还是遵循“够罪即捕”原则,然后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无论选哪条路,都绝非易事,都需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人权之间寻得微妙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