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子元旦夜在街头放鞭炮,导致一名路过的女子左侧脸部被炸伤,后经诊断为面部二度烧伤。3月22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男子赔偿女子皮肤修复费用1.2万元。
▲资料图据ICphoto
事情发生在2024年1月1日晚上11时许,女子赵某在银川市西夏区某天桥转街时,被冶某在天桥上放的鞭炮(二踢脚)炸到,致使赵某左侧脸部被烧伤,后经送医诊断为面部热烧伤〈1%(深二度),赵某第一次去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由冶某支付。同年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本部烧伤整形美容科门诊诊断为面部二度烧伤,需进行抗瘢痕治疗3-6个月。之后,赵某前往贺兰县某美容店进行皮肤修复,花费1.2万元。
2024年6月14日,经在某派出所协商,冶某同意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赵某支付皮肤修复费共计1.2万元。不过,冶某在2024年7月10日通过微信仅向赵某转账200元,赵某未收取。冶某称,当时之所以答应给赵某每月1500元,是因其不知赵某系在美容医院进行修复,其只认三甲医院出具的发票和收据。
事后,赵某起诉冶某索赔1.2万元皮肤修复费。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冶某放鞭炮将赵某脸部炸伤,应向赵某支付其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一致,由冶某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赵某支付皮肤修复费共计1.2万元,现其称当时之所以同意按每月1500元向赵某支付1.2万元是因其不知赵某在美容院修复皮肤而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赵某确因其侵权行为对皮肤修复花费1.2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冶某赔偿赵某皮肤修复费用1.2万元。冶某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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