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会上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砺兵介绍了该法院近6年审结的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概况。

刘砺兵说,2019年至202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08件。其中,2019年46件,2020年20件,2021年13件,2022年3件,2023年16件,2024年10件。从案件数量上看,随着前端治理力度加大,进入审判阶段的涉食品、药品案件数量有所回落。

这之中,涉食品类犯罪案件共64件,常见的种类包括白酒、红酒、威士忌酒、牛肉制品、驴肉制品、桶装水、洗涤剂等。其中,酒类案件26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25%,主要涉及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奔富等国内外知名白酒、红酒品牌。保健食品案件18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17%,主要是涉案人员销售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0-丙基伐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肉类案件10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9%,主要涉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进口肉制品,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次充好予以销售等。桶装水案件8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7%,主要是涉案人员侵犯“娃哈哈”“怡宝”等知名饮用水品牌的注册商标。

涉药品类犯罪案件共44件,常见的种类包括医美针剂、中成药、眼药水、疫苗、医疗器械等。其中医美针剂案件24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22%,主要是涉案人员非正规渠道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审批证明文件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等。随着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除西药外,中医药在健康保健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成药案件增加,共10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9%,主要是涉案人员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安宫牛黄丸等。眼药水案件8件,占全部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7%,主要是涉案人员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进口眼药水。

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均系北京同仁堂制药厂员工。2020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部分安宫牛黄丸制药原料,自制安宫牛黄丸并向吴某某等人出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王某1、王某2负责将非法获取的安宫牛黄粉混入蜂蜜后揉成药丸晾干,从网上购买药壳、封蜡对药丸进行分装、蜡封。邱某负责在药壳上加盖“安宫牛黄丸”印戳,用金箔对药丸进行外包装。隋某负责寻找客户、对外销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销售上述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分别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朝阳法院表示,安宫牛黄丸属于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急救药品。根据《“两高”药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以孕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王某1等人虽系同仁堂制药厂员工,但私自生产安宫牛黄丸并销售属于未经批准生产、销售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急救药,可以认定其行为已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即使没有药品使用者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也构成犯罪。私自生产药品,不仅危及公众健康,还破坏了企业声誉、挤压了企业竞争空间。该案依法打击私自制售安宫牛黄丸的同仁堂“内鬼”,不仅保护了公众用药安全,同时为老字号企业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声誉及价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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