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滑翔伞
连伞带人挂在了高压线上
还导致十几公里外
养殖场里的鱼全部死亡
这是怎么回事?
一次滑翔危机
多方合力施救 女子脱险
陈女士是一名滑翔伞爱好者,一次她与朋友相约,来到江门台山的一处滑翔伞基地体验游玩。不料,在滑翔过程中,滑翔伞挂在了110千伏的高压电线上。
“陈女士本身有滑翔伞相关的飞行证,但在滑翔的过程中由于风力的作用,以及滑翔伞公司的指挥人员可能存在指挥方向的失误,滑翔伞挂在了高压电线上面。”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台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童学刚介绍。
当时,陈女士在高空中摇摇欲坠,她所挂的高压线离地面有90米高,而她距离高压线只有3米的距离。若风力较大,或出现其他情况,陈女士有可能有生命危险。
情况危急,公安、消防、医疗保障等部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展开救援。供电公司在下午6点53分左右采取紧急停电措施,切断了事发区域的供电。紧接着,救援行动全面展开。
由于陈女士被困地点处于两个电塔之间的高压电线上,电塔与电塔之间的长度约800米,电塔高约90米,救援难度极大。台山市蓝天救援队接到应急部门的通知后,也同步抵达到了现场,参与施救工作。
“当时陈女士是挂在高压线上面,从下面爬上来是很困难的,我们最后一个方案是从隔壁约500米的一个电塔爬上去,在被困者的垂直上方做一个固定锚点,一步一步地徒手爬过去,把她原来的降落伞割掉,然后利用锚点垂直下降,陪同她安全下降到地面。”台山市蓝天救援队队长汤锐胜对救援过程作了详细介绍。
多方合力施救,陈女士成功脱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为这次临时停电,一家养殖基地也被牵连进了这场意外。
一次临时停电
养殖鱼全部死亡 谁的责任
十几公里外,9个鱼池因无法供氧,黄骨鱼全部死亡。事后,养殖基地老板白先生以停电导致养殖鱼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陈女士、滑翔伞公司以及供电公司诉至台山法院。
白先生认为,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是引发险情的两方,而供电部门未事先通知突然停电,最终造成了养殖鱼全部死亡,三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鱼价值约10万余元。
白先生诉讼代理人补充道,“他收到短信通知时是已经停电超过10分钟了。收到通知之后,他就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去启用备用电源,但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鱼还是死了。”
被告供电公司认为,当时情况紧急,如果陈女士穿戴的设备断开或失去绝缘功能,可能随时会发生短路放电,几乎没有生还的可能。停电是为救援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紧急避险,未事先发送停电通知不属于违约或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方的养殖损失应由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来承担。
而被告陈女士方认为,这起案件的案由为供用电合同纠纷,自己并非供用电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由于滑翔伞公司的工作人员没能恰当指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追究侵权责任,那么,本案的侵权方应当是滑翔伞公司。
对此,被告滑翔伞公司则认为,造成白先生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挽救陈女士的生命,自己并不是直接侵权人,因此公司在此次意外中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原被告各执一词
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陈女士被挂在高压线上的经历让人心惊胆战,不过,因险情停电,白先生养殖场的损失也客观存在。原告和三方被告各执一词,究竟谁应该为此担责?法院会作出怎样的评判呢?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紧急避险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也是责任划分的问题。”童学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解释道,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因此,救助陈女士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陈女士来承担主要责任。
但供电公司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法院重点审查的对象。“它毕竟是一种救援行为,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供电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法院审理查明,当天下午5时许,陈女士的滑翔伞被挂在了高压线上,危及生命安全;5点36分,供电公司接到了险情通知去查看现场并协调紧急停电事宜;6点53分,供电公司对案涉线路采取紧急停电措施;7点03分,白先生接到了停电短信通知。从发生险情到采取紧急停电措施中间有一个多小时,在此期间,供电公司本可以提前通知用电户白先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但由于通知滞后,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么,滑翔伞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院认为,滑翔伞公司是案涉场地的经营者以及管理者,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此,童学刚介绍,“飞行过程中,因为是陈女士个人单独飞行的,滑翔伞基地就有一个工作人员在地面指挥往哪个方向滑,但是由于风力的作用,就往另外一个方向滑了。所以这种情况下,滑翔伞基地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第二个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而原告白先生自知养殖鱼需要不间断供电,理应置备并及时启动应急电源供氧,但疏于防范,对损失扩大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他也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配备了这种紧急电源,他养鱼的面积密度比较大,一旦增氧机跟不上,可能会加速鱼苗的死亡。”
最终,台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陈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滑翔伞公司在陈女士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白先生自担10%的责任。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挑战冒险性项目时,确保人身安全是享受刺激与乐趣的前提。游玩过程中,参与人对于潜在风险以及所需安全措施,要做到心中有数,量力而行,确保玩得开心又安心。同时提醒广大滑翔伞爱好者,要谨慎地选择滑翔伞公司,了解其有没有资质,相关的管理是否到位,在滑翔过程中,既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也要避免造成对其他人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小Tips:
什么是补充责任?
本案是一起由紧急避险引发的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滑翔伞公司在陈女士承担80%的责任内承担20%的补充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有顺序的“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就是说如果陈女士无法赔偿或者只支付了一部分赔偿金,白先生还可以要求滑翔伞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如果陈女士认为滑翔伞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另案向法院提起诉讼。那就是另外一个案件了。
来源:央视新闻
江门中院 台山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