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鼎锅浩产卵场,江津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李颖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区农委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搭建的“人工鱼巢”项目进行了验收,专家一致认为该人工鱼巢项目生态修复效果达到验收标准。
这一生态修复的良好成效,源于江津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5月,居住在长江边上的肖某、刘某、丁某3人相约携带两副三层刺网前往长江丁家沱水域捕鱼,共捕获长江鲟、岩原鲤等9条渔获物。当晚,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一举将3人抓获。2024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江津区检察院认为肖某等3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评估,该案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共计3.1万余元。
该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天然渔业资源的增殖,间接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为实现最佳生态修复效果,长江生态检察官李颖多次向水产研究方面专家请教最优生态修复意见,并从修复效果、修复难度、修复费用等多角度对比分析,首次探索提出以搭建人工鱼巢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人工鱼巢是一种仿生态产卵设施,相当于为鱼儿搭建的‘人工产房’。每年三月至四月是鱼类集中产卵的季节,受自然条件影响,鱼儿产的卵因附着力不强,容易被水流冲散,影响成活率,人工鱼巢则能解决这一问题。”李颖说。
同年8月26日,江津区检察院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工鱼巢与增殖放流对于鱼类资源的恢复各具优势,相互补充,可以同步实施。现在恰逢每年年初人工鱼巢的搭建时期,采用人工鱼巢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正好可以帮助长江里的部分鱼类孵化鱼卵,提高鱼苗成活率。”去年12月30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时,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证人西南大学教授姚维志在庭审中提出意见。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肖某、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9000元;判处3名被告人在本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约1961平方米的人工鱼巢。
据测算,每平方米人工鱼巢可产鱼卵1万粒。通过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搭建人工鱼巢,不仅有助于保护区内产黏性卵的鲤、鲫、鲂等多种鱼类繁殖,还有利于保护区内鱼类资源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近年来,江津区检察院充分发挥长江生态检察官一体化履职优势,始终以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作为出发点、落脚点,探索实践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实施增殖放流20万余尾,用检察力量守护长江上游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通讯员 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