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

蟾蜍,俗称癞蛤蟆,尽管它的叫声没有青蛙那样响亮,但也是田间的害虫猎手。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协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蟾蜍的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人工饲养的蟾蜍才允许售卖,且需要办理出售蟾蜍的行政许可。

陈某是贩卖野生蟾蜍的商贩。他明知野生蟾蜍是国家保护动物,仍从农民手中收购捕获的野生蟾蜍,再集中跨省贩卖。

陈某为方便贩卖,找到了具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洪某,洪某在明知陈某出售非法猎捕的野生蟾蜍的情况下,仍与陈某合谋,洪某在陈某的安排下使用虚假的供销合同,至四川省相关部门办理了出售中华蟾蜍的行政许可,连同自己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起提供给陈某,为陈某非法出售野生蟾蜍提供帮助。

通过以上方式,2022年6月初,洪某共协助陈某出售1万余斤野生蟾蜍,货值10余万元。经鉴定和认定,涉案的野生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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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协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舒平锋

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生态物种多样性具有维持生态平衡、增强生态稳定性的重要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后,部分地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陋习已基本破除,但由于蟾蜍具有一定药用价值,跨省非法狩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蟾蜍的案件仍然存在。为保护生物多样性,金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及生物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该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罪属于情节犯,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少量为食用进行猎捕,不宜入罪。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对该罪名在犯罪金额上进行了具体量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达到入罪条件;但在数额之外,仍需综合考量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二、帮助销售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收购、出售、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系非法猎捕行为的下游,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罪。对于是否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来认定。对于将野生蟾蜍提取蟾酥制作药材出售、把活体作为食材出售的行为,仍需结合销售用途、加工情况等确定以食用为目的的犯罪金额,进而确定犯罪情节与罪名。

三、加强野生动物出售、驯养、繁殖等许可的审查力度

取得出售中华蟾蜍的行政许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驯养繁殖资质、场地、条件,驯养繁殖的种源是否合法,拟出售的中华蟾蜍是否确实为人工驯养繁殖,拟收购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出售目的的合法合规性等。本案中,被告人在他人指使下,通过编造虚假的供销合同办理了出售中华蟾蜍的行政许可,为他人从事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提供帮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故建议加强对此类涉野生动物出售、驯养、繁殖类行政许可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有效甄别、杜绝不法分子违规、虚假骗取行政审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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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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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周惠、刘静云、舒平锋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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