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陈钰
少年家事庭法官
(更多风采见文末)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涉及多孩家庭的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的争议往往从争论“孩子归谁”延伸到“哪个孩子归谁”。近期,我在审理一件离婚案件中碰到了三孩抚养权归属难题。
长子的抗争
徐先生与刘女士原为夫妻关系,婚内生育长子小春及一对双胞胎儿子。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引发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一审法院判决长子抚养权归徐先生,双胞胎儿子抚养权归刘女士,并就抚养费和探望问题一并做出判决。
刘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表示小春得知一审结果后反应激烈,坚决不同意与弟弟们分开,且对父亲徐先生强烈抵触。刘女士表示,她对一审判决中关于离婚与否及财产的处理并无异议,但基于小春的意愿及实际状况,请求改判小春由其直接抚养,徐先生按月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每周末探望一次。
徐先生辩称,他与刘女士收入水平相当,且都不宽裕,刘女士一人抚养三个孩子有经济压力。相比之下,他的住房条件更好,可以为小春提供独立的学习和居住空间;而刘女士若带着三个孩子与外婆共同居住在两居室中,居住条件紧张。徐先生还表示,二人的住房在同一小区,即使小春抚养权归徐先生,孩子仍可与母亲、弟弟们经常见面,原有学习环境也不会有改变,故请求维持原判。
走近一点多做一点
我们审理后发现,根据双方现在的收入状况和住房情况,任何一方独自抚养三个孩子都有难度,一审判决从客观上看并无不当,但本案难点在于,小春主观上不接受父亲,因此一审判决存在执行困难。面对这一情况,二审又该如何处理呢?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对这个案子再多做些工作,看有无更好的解决方式。
当时春节将至,我便建议徐先生以春节为契机,多创造与孩子接触交流的机会,争取改善父子关系。
春节假期过后,赶在小春开学之前,我邀请徐先生、刘女士、双方律师及小春来院谈话。为尽量减轻双方的对立感,我们特意把谈话安排在圆桌法庭。
我与小春单独谈话时发现,小春虽然不是很擅言辞,但却是个很有主见的孩子。他明确告诉我,即使跟着爸爸生活可以拥有独立的卧室及书房,不需要再在客厅饭桌上写作业,也不需要再与弟弟们挤在一个房间睡觉,他也还是想选择跟弟弟们住在一起。交谈中,我们还发现小春对徐先生确实有抵触情绪,他觉得父亲长期疏于对自己的陪伴、教育,且对家庭的贡献也不及母亲。孩子对父亲的认识和了解都非常有限,甚至不愿尝试了解,也避而不谈能否尝试接受徐先生的努力和改变。
随后,我们也和徐先生、刘女士进行了谈话。我向他们分析了小春的情况:孩子对徐先生的态度既源于过往生活经历,也有临近青春期强调自我意识和逆反的缘故。目前,父母之间的矛盾冲突显然已经对小春造成了影响,因此,当务之急不是争论谁应当为这一局面负责,而是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寻找解决办法。
后续,我们又分别与徐先生、刘女士单独进行了深入沟通,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且基于小春态度一时难以改变的现状,努力寻求和解方案。
谈话一直进行到中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小春抚养权仍归徐先生,但暂时仍随刘女士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徐先生补贴抚养费,之后根据小春的意愿变化,再改随徐先生共同生活并重新协商抚养费事宜。最终,刘女士撤回了上诉。
徐先生刘女士离开法院前,我们再次向二人强调放下过往成见,在孩子面前避免冲突,一方面建议徐先生要学习与青少年沟通的技巧、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关爱、切实履行作为父亲的职责,另一方面提醒刘女士应为徐先生参与孩子的成长生活创造便利,让孩子享受父爱。
在次月的电话回访中,刘女士的宽慰之情溢于言表,表示小春虽仍未跟随徐先生共同生活,但已从将徐先生拒之门外到可以在其陪伴下一同外出就餐,父子关系正在逐步化冰回暖。
法官心语:
这个案子的回访结果,何尝不让作为审判人员的我们感到高兴和温暖。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纠纷时,以未成年人利益为核心的理念愈加突显,更加注重平衡父母和子女的利益,引导、督促父母当好合格家长,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父母离婚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巨大改变,而父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与孩子相处的情况很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对父母一方的看法。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建立,离婚后想要修复亲子关系显然更难,这需要父母甚至双方家属长期的配合和努力。感受爱、学会爱、表达爱,是父母孩子都需要不断修炼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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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钰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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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