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雅鲁河、绰尔河主河槽范围内禁止种植

任何农作物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雅鲁河、绰尔河河道管理,持续巩固河湖库“清四乱”成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总河湖长令》(2024年第3号)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要求,对雅鲁河、绰尔河全面实施“一线两区”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禁种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管控范围

雅鲁河、绰尔河段牙克石市域内已划定禁种线的河道。

二、禁种管控要求

对主河槽区禁种线以内,从严管控违规种植行为,对现有耕地予以逐步退出,对妨碍行洪的林木、围堤等及时进行清理,对阻水道路、桥梁等加快进行改造,确保水流畅通。对滩区,按照 水利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湖“清四乱”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清理整治。 水库库区进、出水通道参照河道纳入“一线两区”分区管控。

三、禁种线内严禁其他各类涉河活动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阻碍行洪的林木,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禁止在河道主河槽内范围内种植任何农作物、林木或其他植物。

四、强化执法监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对发现抢种、盗种行为的,将立即依法予以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实施者承担,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执意违法种植,并拒绝、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雅鲁河、绰尔河主河槽范围内种植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70-7377123。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禁种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刘畅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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