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顺丰快递员罗先生在一次送快递途中避让机动车不慎摔伤,造成尺骨近端骨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罗先生从保险公司获得2.3万余元的赔偿,其中有9600元的伤残赔偿。他认为自己在送件过程中受伤属工伤,于是起诉骑手平台的运营方以及为骑手提供订单和考核的企业,索赔15.1万元,目前该案已获得立案。
据了解,罗先生是在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顺丰同城骑士App上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通过顺丰同城骑士平台签订了《众包平台注册协议》《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等。3月22日,顺丰同城一位工作人员回应,地区专职人员已与罗先生取得联系,后面平台也会推动事件尽快获得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尊重骑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红星新闻相关报道:配送小哥送件时摔成十级伤残,起诉骑手平台索赔15.1万元 顺丰同城回应将推动尽快解决)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多起案例发现,现实中众包骑手送件过程中伤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只能起诉平台运营方以及为骑手提供订单和考核的公司。这些企业常常会称,企业与骑手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骑手获取的不是工资、薪金及劳动报酬或类似收入,因此没有赔偿义务。但多起案例也显示,法院最终会确认劳动关系,支持赔偿诉求。
▲资料图片 图据视觉中国
案例透视:
众包骑手伤残获赔难
劳动关系认定成焦点
红星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到2022年北京丰台一起骑手受伤案例。判决书提到,同城骑手为顾客送餐途中不慎摔伤,致右股骨外髁骨骨折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骑手在顺达同行公司开发的、由被告众普拉斯公司运营的顺丰同城骑士官网、APP注册成为骑士配送员,骑手与被告顺达同行公司、众普拉斯公司、小创云公司在顺丰同城骑士网签订《隐私协议》《众包平台注册协议》《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等。
法庭上,顺达同行公司、众普拉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顺达同行公司是涉诉的技术开发方并不参与经营;众普拉斯公司是平台运营方,仅提供骑手和配单的技术服务,是居间方,不是交易的主体,没有劳务和用工需求,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小创云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关系中不存在用工形式的管理,支付的也不是报酬,其是代商户向原告发放服务费,和原告方是合作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中载明了配送人员的素质管理要求、扣罚规则,由众普拉斯公司代为投保,由小创云公司进行费用结算,并要求骑手须通过其指定网络支付工具账户,故众普拉斯公司、小创云公司与骑手形成事实上用工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阜阳太和县人民法院官方账号曾发布一起案例。2022年2月21日,刘某应聘到某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工作。同年7月12日,刘某在线上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刘某在分拣中心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由某信息公司发放。
2023年4月28日,刘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刘某想要申请工伤认定,某快递公司以刘某系某信息公司员工为由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信息公司则声称与刘某没有隶属关系,也没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为,刘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属于限制刘某主要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格式条款约定无效。某快递公司通过自身管理优势,要求劳动者与某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属于规避劳动法行为。刘某在公司从事分拣工作期间,需要上下班打卡,且要遵循分拣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具体管理制度,分拣中心是由某快递公司经营管理,故某快递公司对刘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法院还认为,刘某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工作是相对长期和固定的,其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在某快递公司工作获得的劳动报酬。某快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快递等业务,刘某从事的快递分拣工作属于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已试点
业内人士:权益保护仍较依赖诉讼
如何更好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202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允许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当年12月,人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社部部长王晓萍在发布会上表示,将适应就业方式的变化,研究完善参保缴费办法,将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社保制度。此外,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两年多来,快递、外卖、网约车司机等平台从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超过1000万人。
一名某大型快递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快递业目前有三种用工模式,全日制的自有员工、加盟商招工和共享经济的灵活用工方式。京东作为商流、物流一体化企业,全日制正式员工比较多,企业会缴纳社保。“三通一达”和极兔等物流企业都以加盟制为主,加盟网点给快递员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购买保险。此前人社部、国家邮政局曾推动物流企业为快递员购买单工伤保险,可不用缴纳五险一金,只为快递员购买工伤保险。同时,加盟网点也会购买雇主责任险。关于共享经济灵活用工的模式,平台会模糊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将快递员当成创业者,两者是合作关系,个人要风险自担,但平台也会购买意外保险。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困境是,除了京东等个别企业快递员可以全日制,长期干,有稳定合同关系,可购买保险。其他用工模式都非常灵活,一旦签合同,企业无法解雇快递员,但快递员可以干几天就换工作。这种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无法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也有的快递员早上送快递,下午开网约车,这种情况也无法确定谁应为他们缴纳社保医保。产生了侵权纠纷,没有形成赔付的机制,双方往往协商不下,所以产生了纠纷比较依赖诉讼。
快递员“工伤”如何认定?
律师建议可增设“不完全劳动关系”类别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认为,在发生快递员伤残时,如果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不存在工伤保险分担之情形,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新就业形态中,快递公司、外卖公司通过外包给代理商的运营模式来实现其业务延伸,使配送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法律隔离,降低运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是一种合同嵌套行为。平台与配送员之间的协议往往存在排除劳动法适用的条款,将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割裂,使得配送员难以被纳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
王辉提到,此类现象,实践中存在一些探索。2022年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法院应当在劳动报酬、执行工作任务遭到损害时的责任分担、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等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辉认为,可通过修改立法,加强审查和监管的方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可增设“不完全劳动关系”类别,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社保、工伤等方面的权益,避免平台以“非标准用工”为由逃避责任。同时,要加强平台与配送员间的协议审查,若存在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的情形,则该约定不当免除了平台或用人单位的义务,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工伤认定前提通常是存在劳动关系。如快递员与平台签订的是《众包平台注册协议》《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这种模式下双方关系可能更倾向于合作而非雇佣,不能简单判定为工伤。但如果能证明平台对其工作有管理、监督等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与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送快递途中受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王辉提到,对于新就业形态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真实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对于快递骑手与快递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若快递员穿着快递公司服装、接受公司管理、接受工作安排、服务流程标准化且报酬稳定,存在事实上的人格、组织、经济等较强的从属性,即使存在自主接单等灵活性特征,法院仍可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