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争10年内应修尽修率和完好率均达100%。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省级、市县级等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而未被核定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仍属于低级别范畴,需依法保护。目前,我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法律上将其命名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对其原址重建、改变用途、修缮、转让抵押、迁移或拆除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迁移或拆除须省级文物部门批准);三是明确将其纳入法律责任范畴。这些规定加强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一方面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实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改善文物本体保存状况,2024年以来,我市利用政府一般债券1200余万元用于修缮低级别文物。另一方面,通过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捋清全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情况,并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
同时,我市将按照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力争10年内做到全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100%。(李俊华)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