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一期)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一期)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珙府通〔2024〕15号),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一期)配套工程项目涉及珙县曹营镇曙光社区1组,拟征收土地2.2071公顷。

珙县曹营镇曙光社区1组征收土地2.2071公顷,其中农用地2.1956公顷,建设用地0.011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拟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以及《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珙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珙府通〔2023〕27号)计算补偿、补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公告标准计算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安置对象

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

住房安置: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具体安置人员。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30日,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曹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珙县人民政府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一期)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曹营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公告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珙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蒋毅

联系电话:0831—4312254

地址:珙县巡场镇民生路80号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宁201井区中心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2个村3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宁201井区中心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星光村六组、新合村八、九组。拟征收土地2.4308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H2平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1个村1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宁H2平台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新合村五组。拟征收土地0.2961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H3平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1个村2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宁H3平台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龙洞村一、三组。拟征收土地0.1225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H4平台等7个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4个村(社区)5个组、曹营镇1个社区1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宁H4平台等7个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新龙村一组、二组、上罗镇龙洞村四组、上罗镇思源村五组、上罗镇七星社区七组、曹营镇鹿鸣社区四组。拟征收土地3.0422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曹营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H5平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1个村1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宁H5平台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新龙村四组。拟征收土地0.3069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H7平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启动珙县上罗镇1个村1个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长宁H7平台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珙县上罗镇新龙村三组。拟征收土地0.8055公顷。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公告发布后,由上罗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拟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属人配合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同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请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加。

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珙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由珙县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环保、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和土地流转的,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

特此公告。

珙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来源:珙县人民政府

【正文完 】

温馨提示:点击下方主题关注【宜宾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发送【最新】即可查看最新资讯

编辑: 范宾丨责编: 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关注零距离视频号

↓热门视频不容错过↓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