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5〕11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除此之外,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其征收范围和计算有哪些关注点?快和申税小微一起看看以下几位财务人员的说法,看看谁说得对,谁说得错。(点开他们的人物形象即可找到答案)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情形四
情形五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5.《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5〕11号)
供稿、制作: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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