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3月25日,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依法生效。
高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武某某履行支付义务,武某某遂申请执行,但法院调查发现高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某某还通过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故意规避执行,导致案件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决定查询高某某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发现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随即冻结了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
在得知了相关情况后,张某某坚决主张,其所持有的该账户内的十七万余元存款,是她与高某某合伙运营,共同努力经营的成果,其认为这笔钱并非属于高某某个人,而是由两人共同所有,法院不得擅自冻结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扣划张某某账户中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VS“个人财产”
在婚姻生活里,财产问题常常是引发夫妻矛盾的关键因素,明确财产归属,能够防患于未然,巧妙避开诸多潜在的纠纷,从而为婚姻的和谐稳定铺就一条坚实的道路。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权利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可以共同决定如何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被起诉,法院可以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部分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个人财产则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不可以随意处置。
本案中,法院是否有权冻结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案中张某某主张其银行账户内的十七万余元存款,是她与高某某合伙运营,共同努力经营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努力,合伙经营,积累了十七万余元款项,该部分财产符合《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因此高某某对该部分财产享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总的来说,张某某账户内的十七万元资金,这笔资金实际上是张某某与其配偶共同努力经营的结果,属于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且张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些资金属于个人独有,因此,法院冻结了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合法有效。
律师寄语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婚姻状态,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其他共同所有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个人名义持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涉案的银行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部分财产采取必要措施,以此确保执行过程能够顺利进行。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夫妻共同财产不是逃避债务的捷径,任何企图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或利用家庭关系来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