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促调解
当庭履行见成效
“法官,5万元已经打款给对方了!” 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当场先行支付5万元工程款,表示剩余工程款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一年内支付完毕,原告当即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4年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主体工程施工劳动合同》,将案涉项目分包给陈某,占某和郭某代表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并竣工交付,但从2020年起尚未收到剩余工程款44万多元,陈某遂将占某、郭某等人诉至法院。
一开始双方对所欠工程款数额争议较大,均不同意进行调解。在陈某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梧州中院及时审慎审查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占某、郭某名下银行账户及不动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占某、郭某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与陈某共同协商工程款支付事宜。承办法官亦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发现占某具有还款能力,便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利弊。
“诚实信用与按时履约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说。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占某受到了触动,表示愿意一年内分期支付工程款。陈某看到了占某的诚意,亦表示只要占某能够按时履约,就同意不追究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占某当庭支付5万元工程款,陈某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后,这起5年之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本案从立案、保全、调解、解保到结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佳的诉讼效果。
来源:民一庭
文字:纪淦萍
图片:纪淦萍
编辑:黄冬琪
校对:黄冬琪 范丽媚
审核:李晖萍 桂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