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消防安全起底式“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记者跟随成都消防专家组人员继续前往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彭州市的部分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进行暗访检查,共检查单位场所8家,发现火灾隐患28处,现对隐患进行曝光,并针对部分隐患进行专家解读。
成华区
一、 高层公共建筑:观城商业广场,成都市双成五路观城商业广场12栋一单元4层、16层。
存在问题:
(一)楼梯间被占用,楼梯间前室堆放物品占用疏散通道,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二)电井内堆放杂物。
解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电井内堆放杂物,尤其是易燃、可燃物,如泡沫塑料、木制品、棉织品、纸制品等,极易成为火灾的燃料,增加火灾发生的风险。此外,杂物堆放还可能影响电井内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引发电气火灾等安全隐患。
(三)个别安全出口标志灯具损坏。
二、 高层公共建筑:金科中心,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4栋
存在问题:
(一)多处防火门闭门器损坏。
(二)多处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堆放物品。
(三)楼梯间防火隔墙孔洞未进行防火封堵,电井内用于防火封堵的防火板掉落。
解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设置了防烟楼梯间进行安全疏散。楼梯间防火封堵不到位,不能有效地防止其他部位的烟火进入楼梯间;电井内的防火封堵不到位,不能有效地防止烟火竖向蔓延。
龙泉驿区
三、高层公共建筑:百悦云景,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桉路88号2栋
存在问题:
(一)大量感烟探测器防尘罩未及时摘取,一处感烟探测器报火警未及时处置。
(二)多处合用前室常闭送风阀开启,未保持完好有效。
依据:此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消火栓箱内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缺失。
解读:该场所为高层公共建筑,消火栓系统是火灾初期扑救的重要设备,消防水带和水枪头是消火栓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如果这些部件缺失,一旦发生火灾,救援人员无法迅速接通水源进行扑救,可能会导致火势蔓延,增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四)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五)部分管道穿越楼板、防火隔墙未进行防火封堵。
依据:此项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9条: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高层公共建筑:星程酒店(成都龙泉经济港店),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988号豫光中心2号楼
存在问题:
(一)电井内堆放杂物,电井内电气线路未规范布线。
(二)多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
(三)桥架、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未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青白江区
五、高层公共建筑:万达广场蓉欧时代中心,政府南路66号万达广场蓉欧时代中心3栋8层、9层
存在问题:
(一)多处感烟探测器防尘罩未及时摘取。
依据:此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堆放大量物品。
(三)多处疏散灯具故障,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四)一处消火栓箱内水枪缺失。
六、高层住宅:丽雅美锦,成都市青白江区同金街400号住宅1层、6层
存在问题:
(一)消防控制室局部被占用设置办公室和堆放物品。
(二)消防控制室照明灯具电源线未规范布置,正常照明照度不足。
(三)部分消防设备被屏蔽。
(四)消防控制室、电井内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未进行防火封堵。
彭州市
七、高层住宅:逸都丹郡-F区,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61号3栋3单元负一层
存在问题:
(一)消防控制室堆放杂物,防火隔墙上孔洞未进行防火封堵,消防控制室和风机房灭火器配置级别不足,灭火器已达报废期限。
(二)多个消防管网阀门关闭。
解读:该场所为高层住宅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管道阀门,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该场所多个消防管网阀门关闭,紧急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消防用水进行灭火救援。
(三)负一层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库设置在汽车库内,与汽车库未进行防火分隔。
八、高层公共建筑:俊豪雅绅酒店(彭州市政府沃尔玛店),成都市彭州市金彭东路29号负一层、9层
存在问题:
(一)消防水泵房被占用设置库房,未实行严格管理,未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二)消防水泵房消防管网锈蚀严重。
依据:此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第9.2.1条: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三)管道、桥架穿越防火隔墙未进行防火封堵。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徐松明 图 徐松明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