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石仔岭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8日,谢*文在高州市石仔岭街道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砸墙体时,被坍塌墙体压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高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石仔岭街道办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高州市石仔岭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定:高州市石仔岭街道“7·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房屋基本情况

  涉事房屋位于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经查询,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的权属人为覃*龙,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896***号,建筑结构:框架,层数:三层,面积195平方米。*区*栋*号权属未明。

  (二)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谢*文,死者,男。

  2.覃*龙,涉事房屋屋主,男,汉族。

  3.邱*汉,男,汉族。

  4.*汉,男,汉族。

  5.何*斌,男,汉族。涉事房屋隔壁*的人,是发现第一现场的人。

  (三)事故房屋装修工程有关情况

  2024年7月4日,屋主覃*龙与邱*汉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把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的邱*汉。合同内容包括:1.工程地址: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2.居室规格:A、B、C三户型,总计施工面积120平方米。3.施工内容:拆墙、凿掉地板水泥沙、铲凿部分墙面、割凿旧墙地脚线、砌墙修改房屋布局、批平墙面水泥沙、贴地板砖和墙面砖及地脚线、刮墙面天花板涂料、安装卫生间(包括装给排水管排污管)具、砌砖封排污管、开门口封门口、装电路电器。4.委托方式:包工不包料小包干完清除余泥杂物交钥匙工程,工程施工款约人民币2.5万元。

  该装修工程投资较少,面积较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惠迪商贸城无物业管理企业,亦无法进行装修申报登记。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覃*龙供述,该房屋以前出租给他人做手套厂,现在打算重新装修出租。

  (四)工程违法分包情况

  2024年7月4日,邱*汉通过电话,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将装修合同中的凿地板、拆墙两项作业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的*汉,约定的价格是凿地板15元/平方、拆墙17元/平方。双方商定后,*汉找来谢*文做具体的凿地板、拆墙的工作。

  7月6日,*汉带领谢*文进场干活。

  (五)工程相关管理情况

  7月6日,屋主覃*龙到施工现场巡查,见到仅有一名工人(谢*文)在现场施工,觉得不安全,便打电话给邱*汉,要求注意施工安全,要有人在场监工。

  7月6日12时17分,邱*汉打电话给*汉,说屋主对施工现场仅有一人施工非常不满,强烈要求*汉安排多一个人去拆墙。

  7月7日上午8时44分,邱*汉发送微信语音给*汉,说仅有一个工人施工,让*汉到现场看着工人砸墙,以防工人从底下砸出现意外。*汉无回应。

  (六)现场勘验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州市高州大道惠迪商贸城*区*栋*号*楼,为框架结构,两栋房子已经打通连为一体。现场散落墙体砖块,无脚手架等登高设备。事故发生点附近为大块片状倒塌墙体,剩余部分已砸墙体砖块较小。现场可见沾有血迹的砖块和用于拆墙的风炮机。现场情况如下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现场无直接目击者、监控影像,事故调查组通过事后现场勘查,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分析推定事发经过如下:

  2024年7月8日早上,*汉带领谢*文到涉事房屋进行施工,*汉放置好注意安全的立牌后离开施工现场,谢*文一人留在工地独自施工。

  因施工导致室内水管爆裂,为防止浪费水,8时许,谢*文到隔壁手套厂房子后巷边关水阀,并告知手套厂的何*斌。

  大约9时20分,何*斌听到涉事翻新装修的房屋楼上传来一声巨响,后来再无施工的声音。

  10时许,何*斌准备开水阀取水做午饭,就到涉事房屋去看看哪里漏水,上到三楼时,看到谢*文躺在地面上,胸口上有砖块压着。何*斌叫了几声,谢*文无反应,何*斌拨打120急救电话讲明情况后,叫人上来把压在谢*文身上的砖头移开。何*斌打电话给屋主覃*龙说有人出事了,覃*龙打电话通知邱*汉,邱*汉打电话通知*汉。三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汉拨打110报警。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7月8日11时27分23秒,石仔岭派出所接110指令,在石仔岭惠迪商贸城一居民楼,有一男子头部受伤,需120救助。接报后,石仔岭派出所联系报警人并迅速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前往救护。120医生到达现场对伤者谢*文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因对事故责任分成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死者家属与事故相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仔岭街道办工作人员于当天12时40分到达现场了解基本情况。但石仔岭街道办工作人员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五、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谢*文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识别不够,风险判断的能力不足,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冒险采用底部掏掘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被倒下的墙体砸中导致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装修人覃*龙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资质的个人,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房屋装修合同中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部转嫁给承包人,发现谢*文一人独自拆墙且采用底部掏掘方法进行墙体拆除作业,但仅仅口头通知邱*汉整改,未采取果断措施对其进行纠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2.邱*汉无施工资格资质承包室内装修工程,并且将其中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同样无施工资格资质的个人;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在装修人覃*龙口头通知其要纠正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时仅是口头转达给*汉,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拆除作业现场的违章施工行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3.*汉未尽现场管理责任及告知义务,在邱*汉多次口头转达了覃*龙关于必须纠正违章施工的意见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谢*文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将该意见转达给谢*文,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情况如下:

  死者姓名谢*文,男。
(二)死亡原因
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100100***)鉴定意见:谢*文符合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出血,心包压塞而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原因如下:
1.事故没有造成直接财物损失,也没有产生医疗费用。
2.因对事故责任分成和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死者家属与事故相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所以未能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六、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石仔岭街道办,是涉事单位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24年,石仔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安排部署,通过召开班子研讨会,每季度安全生产会议以及督导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石仔岭街道办与各村(居)委会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村(居)委会的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报告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行各业的监管,督促各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村民自建房厂房,特别是“九小”场所持续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但对辖区内的室内施工作业管理不到位,开展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存在不足;没有及时将事故上报。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谢*文,作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违反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拆除墙体(2),被坍塌的墙体砖块砸中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当人工拆除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2.覃*龙,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邱*汉施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谢*文违章冒险作业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纠正,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3)、第四十九条第二款(4)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邱*汉,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承包房屋装修工程,承包装修工程后又将拆墙工程违法分包给同样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汉;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发现谢*文违章冒险作业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纠正,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5)、第二十九条第三款(6)等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对有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处理建议

  1.建议石仔岭街道党工委向中共高州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石仔岭街道办向高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涉嫌失职失责的,建议由高州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作出调查处理。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石仔岭街道办要加强对房屋改建及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室内施工作业、拆除作业等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此外,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普法教育,避免迟报漏报情况发生。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加强商品房装饰装修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管理和监管,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增强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网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