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200多万买的房,装修时突然冒出一个持有20年租约的陌生人。”近日,成都市民李先生向红星新闻爆料,他通过房产中介“到家了”购买的二手房,遭遇“一房两绑”困局——前业主在房屋过户前竟秘密签订超长租约,中介公司被指未尽审查义务。 对于查询房屋租赁备案是否为卖房的“必选项”,中介从业者对此说法不一。律师表示,前业主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根本违约;中介未落实租赁备案查询,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买方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
▲李先生购买的住房所属小区
首付30万买的150平米清水房 竟有租约在前
去年4月,李先生在中介公司“到家了”的工作人员朋友圈,看到了一个二手房源:龙泉驿区卧龙谷玖号小区一套标价200多万的清水房。他说,当时中介承诺首付10万即可购房,还强调是“无纠纷净房”,由于他此前关注该楼盘已久,在支付30万首付后便按揭买下150多平的房屋。
今年3月18日,正当李先生准备装修时,一位素不相识的人持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现身,并称早在2023年就已租下此房,租约长达20年。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这份签订于2023年7月25日的合同显示,租约至2043年7月25日,整整20年,租客为吕某某。李先生和妻子蒙了,这是他们准备生小孩而买的房,在装修的节骨眼上居然出现这种事,他知晓“买卖不破租赁”,因此装修也暂时搁置。
不过,李先生细看租赁合同才发现,150多平方米的房屋每月租金仅1200元,20年租金共28.8万元。且租约签订近两年,对方一直未入住,“正常人谁会租清水房?”李先生回想起整个交易过程中,表示前业主仅在过户时露面过一次,此后便失联。
过户后,房屋内还莫名出现十多包行李,他认为自己可能遭遇骗局,便赶忙找到中介公司。
▲李先生找到“到家了”
中介:前业主故意隐瞒租约 租客:对方抵债
“到家了”核实确认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有租约一事,但前业主已无法联系。
3月21日,“到家了”武侯区负责人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所有流程都是正规的,在签合同时也做了产调,“房子的权属都是正常状态。”他说,当时他们曾让前业主查询租赁备案,“但她不查,说没有租约。”并在购房合同“无租赁”处划了勾。
▲房屋买卖合同中,前业主在“无租赁”处打勾
王先生认为,他们的购房合同已经非常完善,房子已经正常过户到李先生名下,“我们把该做的都做了。房子虽然有租赁备案,但是被前业主故意隐瞒。”
他认为,李先生和他们都是被前业主故意隐瞒的对象,“这也是公司成立十多年来,第一次遇到,如果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有责任,可以起诉。”目前他们也在联系前业主。
李先生告诉记者,中介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们曾进行过询问、核实,只有房屋买卖合同中“划勾”的一项。
他说,查询租赁备案非常简单,只需在线上APP中输入信息由原房主配合即可。自己花了两万多元的中介费,就因为中介这样一个疏忽,将风险转移到买方,“划勾”的合同并不能撇清中介的责任。
▲李先生与中介的对话
记者联系上租客吕先生,他告诉记者,他和前业主张某是朋友,但因为对方欠了他“几十上百万”,在银行也有欠款,张某把房子租给他是抵债的。
3月21日,记者跟随李先生一家去大面派出所报警。警方表示,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现场民警也多次拨打张某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中介是否尽到查询义务?
律师:前业主根本违约,中介可能未尽责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查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除了可以线下查询外,备案成功的个人还可登录“天府市民云”APP、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看备案凭证。
记者咨询成都多个不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对于租赁登记备案是否为卖房时中介的必查项,大家对此说法不一,但均提到,对房屋进行详细产调,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卖房的前提。产调就包括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设置居住权,是否涉及继承赠与等。
有中介提到,为了防止类似的恶意租约,导致业主买房后无法入住,他们除了会进行线上查询外,还会线下去房管局查询。本案中,既然现在已过户,租客可以找前业主追究责任。
另一位中介人员则提到,租赁备案并非必查项,因为在产调的房屋信息摘要上就有该房屋是否设置有居住权,他们也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是否有租约进行约定。若原房主虚假承诺,属于根本违约,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让其承担合同价20%的赔偿。但她也提到,虽不是必查项,但若房屋存在被出租的隐患,中介公司又未尽到披露义务,存在一定疏忽。
▲李先生查到,自己新买的房屋名下的确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对于本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该案件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前业主对房屋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交易时需向买家如实告知房屋权利状况。其次是租赁合同关系,前业主与租客签订的20年租约若已备案,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前提是交易合法、有效;最后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中介公司应当对交易完成必要审查,如果没有履职尽责,则可能构成服务合同违约。
此外,胡磊律师认为,租客吕某某以远低于同地段市场价签订租约,却在近两年内从未实际入住,该“以租抵债”的行为,可能违反《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规定。
胡磊律师表示,李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若能够证明前业主与租客恶意串通,那么该租约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前业主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胡磊律师还认为,前业主在交易前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租约的事实,交易后消失不参与交易的事后处置,从这些客观行为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若租赁合同真实、客观、公平,符合“买卖不破租赁”,那么租客可以依合同要求实现自身权利。反之,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购房者利益等情形,则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租赁合同。
他提醒,无论是中介还是购房者,都应全面、合理地审查房屋状况,查询相应登记以及实地考察,做好合同约定,尽量避免后续纷争。
一位不愿具名的房产协会相关人士也提到,中介公司应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并将不利影响告知业主,若该房屋的确进行了备案,但中介未落实,存在一定瑕疵。 记者了解到,目前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已联系“到家了”总部核实具体情况,截至记者发稿前,前业主张某的电话依旧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