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维护良好信访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3起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威海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2024年10月以来,董某某怀疑某单位公职人员李某干涉设备采购业务,损害公司利益,遂故意捏造事实,多次采取匿名信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李某。2025年2月,董某某因诬告陷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荣成市崖头街道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原理事会成员张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2024年5月,张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党委书记赵某某违反工作程序、私自决定集体事项等问题。2025年1月,张某某因诬告陷害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关于反映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李延宗有关问题的澄清正名。2024年12月,荣成市纪委监委收到反映李延宗在办理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收受被害人家属财物、案件审查中偏袒被害人等问题。经查,李延宗未收受财物,案件审查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经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未发现李延宗有偏袒被害人的情形,反映问题均不属实。2025年1月,荣成市纪委监委当面予以澄清正名。

信访举报是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上述诬告陷害行为和不实举报,亵渎群众监督权利,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大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力度,及时为遭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和保护好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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