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很多人在网络上晒照片、晒视频,让不少商家从中发现了商机,选择这些“亮眼的风景”用以商品宣传,招揽顾客,甚至私自盗用个人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被侵害肖像权的原告2万元。

小丽(化名)自踏入短视频平台后,便全身心地投入时尚领域,凭借对美妆的热爱与独特见解,用细腻的笔触在短视频平台上精心打造出属于自己的时尚天地。每一张照片、每一段视频都倾注了小丽的心血,这些精美的作品让小丽收获了2800余名忠实粉丝,账号累计获赞及收藏数达12.2万。

这天,小丽和往常一样在购物平台上浏览美妆商品,准备试试新妆造。无意中她发现某网络店铺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她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的化妆肖像图片用于商品推广宣传。点开商品链接,就能够看到小丽的照片和商品详情,亮丽的美图成为吸引顾客的“招牌”。

小丽毅然踏上了维权之路,联系专业的公证机构详细记录下侵权证据。该网络店铺由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运营,主营假睫毛等化妆品,其中售价为2.76元的某款假睫毛的拼单数量为4万件,售价为9.86元的某款假睫毛的拼单数量为4万件,上述两款商品均使用了小丽的化妆照片用作宣传和推介。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小丽带着证据来到了泉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小丽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对其经营的假睫毛进行宣传、促销,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小丽要求该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小丽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小丽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关于小丽主张赔偿的数额,法院根据小丽的知名度、该化妆品有限公司所销售商品的数量和价值,酌定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小丽2万元。

判决下来后,该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结果,息诉服判。

在此,法官提醒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我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杨洁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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