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然而黄某和邻居何某

却因为入户门的方向对簿公堂。

近日,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权纠纷。


基本案情

黄某、何某均系岳阳县某楼盘业主,二人系邻居。何某房屋的入户门设计为向内开。2023年9月,何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入户门开向改为对外,造成与黄某同时出入时相互妨碍。后黄某向小区物业等部门反映,经物业多次上门劝说何某无果,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

另查明,何某曾在房屋装修施工许可证存根上签名,许可证批准施工内容中注明“入户门不能外开”。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黄某、何某均系岳阳县某楼盘业主,相互为邻居。该房屋设计及交房时均明确何某房屋的入户门为朝内开。后小区物业提醒其入户门不得朝外开,何某仍改变入户门朝向,对黄某、何某双方出行构成妨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排除。故法院判决何某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排除妨碍,将其房屋入户门改成朝房内开。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为了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便利生活等原因,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位置或私截通道,以上行为均影响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不仅影响相邻住户出行,还存在消防隐患。在此提醒大家,邻里之间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可能将面临诉讼风险,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编辑|黄湘宜

初审|余翔

审核|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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