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李冠雄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近年来,离婚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总的来说,抚养费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组成。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当失业导致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能力下降,从而无法按照原先的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可以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下面为大家举例说明。



案例分享

李先生与周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儿子小李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儿子小李由李先生携带抚养。

审理期间,为争取儿子抚养权,李先生向法院提交工作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流水,证明自身收入每月高达5万元,经济条件优越,将有助于提供给儿子更为优质的生活条件。

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后,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判决儿子抚养权归周女士所有,李先生需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0元。

判决生效不久,李先生被任职公司裁员,失业半年一直未能重新就业。加之各种生活开销等花费金额巨大,日子过得捉襟见肘,后续无力承担儿子每月抚养费5000元。李先生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降低儿子抚养费。

经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抚养费具体金额的确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义务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院一般会从收入水平财产状况两个方面考察。

“收入水平”是指其整体收入能力,而不是某一时间节点的收入状况。所以失业不代表李先生的收入水平会持续下降,李先生失业只是暂时性的,收入能力并未显著下降,失业不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调低。

综合以上原因,人民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父母一方能证明本人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时,法院对于减免抚养费的请求可以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适当减免:

1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份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笔者认为,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仅以失业为由提出降低抚养费的请求,并不一定能降低抚养费。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失业原因和持续时间、再就业的可能性以及子女的利益等综合考量。

以上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因个案不同、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建议寻求专业律师予以处理,以免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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