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程先生(52岁),应老年病医院心理科杨主任等人邀请,晚上在该医院食堂聚餐。就餐结束时,已出现醉意,走路摇晃不稳。当晚22时36分左右,杨主任等人开车送其回家。因联系不上家属,又将其拉回医院。23时24分左右,杨主任等人将程先生从轿车扶下车,护士牛某发现其口吐白沫,随后把其放到平板车上。值班陶医生出来后发现门诊楼放着的平板车上的程先生半侧躺着、呕吐不止,随后将其推到杨主任医院办公室。

陶医生查看患者口唇紫干、四肢末梢发紫,瞳孔等大等圆3mm、意识模糊,于是开具《医院保险处方》,处方载明:急救暂且记账;诊断:醉酒。R:盐酸纳洛酮注射液0.8mg,用法静脉注射;葡萄糖注射液500ml、维生素B6注射液。安排护士给患者挂吊针(输液VB6200毫克混入5%葡萄糖注射液),并取来盐酸纳洛酮0.8毫克,给患者静脉注射。陶医生见患者情况一直未缓解,呕吐不止,便安排拨打120。当日23时55分左右呼叫120,次日0点06分左右救护车到达医院。《院前急救病历》载明:“主诉:窒息30分钟”,“患者1小时前饮酒约250ml后出现意思障碍,30分钟前出现呕吐、伴面色口唇发绀前往医院治疗,具体不详,效差…”;初步诊断为“窒息”。“ 0点10分左右在现场对患者采取吸氧、气管插管、CPR、心电监护、接气囊辅助呼吸等措施,” 0点14分左右患者被救护车拉走;0点23分左右到达县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门)急诊病历》诊断:窒息、吸入性肺炎。

《住院病历》载明“主诉:窒息30分钟”。“气管插管记录:将纤维支气管镜经气管插管处缓慢送入,见气管导管内有胃内容物,给予吸引,继续送入,可见异物斜插气管导管内,给予多次吸引无法吸出且通过困难,并可见气管导管侧壁孔有胃内容物流出,立即给予更换气管插管。患者取仰卧位,肩背垫高,左手持喉镜,将舌体推向左侧,拔除气管插管,观察患者指脉氧维持在96%左右,暴露声门,可见胃内容物不断从声门处咳出,给予充分吸引”。“出院诊断:1.重度酒精中毒;2.吸入性肺炎;3.呼吸衰竭;4.窒息;5.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等”。患者住院当日应亲属的要求将患者转院,在转院过程中,因呼吸机的原因,患者到市医院临时治疗后转至省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又转回县医院住院治疗,204天后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缺氧缺血性脑病、感染性休克、I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在误吸导致窒息、吸入性肺炎、脑缺氧性损伤后继发肺部严重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老年病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院方诊疗行为符合常规,其纳洛酮使用符合医疗常规,但院方诊断为“酒精中毒昏迷”,未见有呕吐窒息的鉴别诊断,对其病情评估不足,存在一定过错。但患者的死亡原因系醉酒呕吐窒息致缺血缺氧损伤后继发肺部严重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同时考虑到院方的医疗水平、技术条件有限。故综分析认为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患者是在就诊前已发生呕吐窒息还是在入院后输液中发生窒息,系事实不清,同时又未能提供患者入院后就诊的相关视频资料,故其过错原因力无法明确。

医院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认为抢救记录上虽无呕吐窒息记录,但采取酒精中毒的抢救方案并无不当。患者在该院抢救时间仅不足20分钟,在其他多家医院治疗数月后死亡,鉴定意见却认定在治疗符合常规的情况下诊疗行为有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明显违背客观事实。鉴定人出庭称,病历里面没有发现医院的诊疗记录,只有一个处方,上面的诊断是醉酒。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无记录,对于患者的生命体征呼吸、脉搏、神志状况等没有检查与记录,病历书写不规范,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吸入性窒息是在入院前还是入院中引起的不确认,结合这一系列的原因,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院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及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减医院诉前已经支付的4万元,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医方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县医院、市医院及省医院均参与了患者的治疗,法院未依职权追加三家医院参与本案诉讼,程序违法。且患者在转往省医院途中,县医院急救车呼吸机损坏,导致患者长时间没有呼吸机辅助,该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其医院未分级,医保报销参照一级医院标准,无抢救窒息的资质、条件和设备,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符合免责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患方仅要求老年病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是患方的诉讼选择权,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其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医疗行业,每一个诊疗决策都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医疗纠纷的漩涡。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不仅是医疗行为的重要记录,同时也是最重要的证据。规范的病历书写不仅有助于准确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更是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证明自身诊疗行为符合规范的关键证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病历书写制度,要求医护人员详细、准确、及时地记录患者的各项信息,包括症状、体征、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及效果等。同时,要加强对病历的审核与管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医务人员在诊断患者病情时,应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别诊断。在本案中,鉴定人指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对于患者的生命体征、呼吸、脉搏、神志状况等没有检查与记录,仅有一个诊断为醉酒的处方。诊断为 “酒精中毒昏迷”,却未见有呕吐窒息的鉴别诊断,故此被鉴定机构认定其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存在过错。

医疗水平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重要考量因素,它不仅包括医疗技术的发展程度,还涉及医疗机构的资质、设备条件以及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等。虽然医疗机构的级别和技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应尽的基本诊疗义务。无论医院级别如何,都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遵循医疗常规和规范,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的医疗服务。对于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病情,应及时采取转诊等措施,而不是忽视患者的病情或进行不恰当的治疗。同时,医疗机构不能以自身级别低、条件有限为由,逃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在日常运营中,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以更好地应对各种病情。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裁判的共同诉讼。在本案中,患方仅要求老年病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患方的诉讼选择权。如果认为其他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案件结果可能产生影响,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的发生举证,而不是单纯依赖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

另外,本案还涉及熟人看病的问题。在医疗活动中,熟人看病往往容易出现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医务人员可能因为熟人关系而放松对病情的警惕,未能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断和治疗。另一方面,患者或其家属可能基于熟人关系对医疗效果抱有过高期望,一旦治疗结果不理想,更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在熟人看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应保持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避免因人情因素影响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熟人看病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因人情干扰正常医疗秩序。此外,医务人员应与熟人患者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因私人关系影响医疗决策和职业判断,确保医疗行为的客观、公正和专业。

医疗行业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法律风险,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和防范。通过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应诉能力、正确认识自身责任以及合理应对各种诉讼情况,医疗机构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稳健发展,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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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专注医疗纠纷 警示医疗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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