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不是 “保护企业不劳而获”,而是维护法治政府的公信力底线。当政策调整不可避免时,政府更应以 “契约精神” 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毕竟,今天对企业的 “过河拆桥”,明天可能演变为投资者对地方营商环境的 “望而却步”。
各位同行、行政相对人,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我们聊聊 “政府信赖利益保护” 这个实务话题。去年笔者代理的一起企业诉政府撤销行政许可案,恰好折射出这个领域的典型矛盾。
案情回顾:某科技公司 2018 年经市政府招商,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建成研发中心。2024 年,因城市规划调整,新上任的主管领导要求收回土地另作他用。企业主张政府违约,政府则以 “公共利益需要” 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争议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公共利益需要且给予补偿。本案中,政府虽以 “规划调整” 为理由,但既未充分论证必要性,也未就补偿方案与企业协商,直接发函要求搬迁。这显然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也触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核心 ——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司法裁判倾向:
近几年年来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审查三个要件:
相对人是否基于合理信赖行事(如企业已投入资金建设);
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明显过错(如随意变更政策);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不能 “一刀切” 牺牲企业权益)。
以 2023 年最高法指导案例179号为例,指导案例179号的价值不仅在于赢个案,更在于倒逼行政机关建立“政策—法律”合规审查机制。下次再遇到官员说“这是上级要求,我们也没办法”,直接把判决书拍桌上:“最高法说了,守法比听领导的话更重要!”,这说明司法对 “公共利益” 的解释趋于严格,避免成为政府规避责任的 “万能盾牌”。
律师实务建议:
证据固定:保留政府承诺文件、会议纪要、投资凭证等,证明信赖基础存在;
协商优先:通过律师函或谈判,要求政府明确补偿标准和过渡方案;
诉讼策略: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行政赔偿,避免 “程序空转”;
死磕“程序合法性” :接到类似案件,先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程序:
风险防范:企业投资前应尽调政策稳定性,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巧用“政策合规性审查”现在可以援引179号案例,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据的政策文件进行附带合法性审查。
(本文作者:李肖峰律师,执业于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争议、刑事案件)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