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蓬安县城区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经调查认定,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周边道路通行情况,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相关单位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邹某兵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的由唐某平驾驶的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唐某平、李某碧当场死亡,唐某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唐某妍受伤(擦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日期:2018年4月18日,车辆所有人: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4年3月29日,检验单位:四川华冠汽车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二级维护时间:2024年4月7日。该车核定载质量:25000Kg,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
2.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登记日期:2022年9月22日,车辆所有人:唐某平。
(二)涉事驾驶人及其他当事人情况
1.涉事驾驶人情况
(1)邹某兵,男,肇事车辆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血液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发当天下午,受蒋某军(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之一,另一车主为蒋某斌)委托,临时帮忙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渣土。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邹某兵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1条,其中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2条,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条,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1条。
(2)唐某平,男,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唐某平三年内违法行为共1条,具体为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2.其他当事人情况
(1)李某碧,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某平妻子。
(2)唐某妤,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系唐某平孙女。
(3)唐思研,女,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系唐某平孙女。
(三)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涉事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川RA24596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测鉴定,有关意见如下。
1.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①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条相关要求;②行车制动系第一、二轴左制动器制动鼓有裂纹,第一轴左制动器摩擦片从蹄有陈旧性缺损、领蹄摩擦片到铆钉的深度最小值为0,不符合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第4.3.1、4.3.2条相关要求;③行车灯光信号装置左右前位灯、左右转向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左右制动灯、左右倒车灯均无工作效能,位灯开关无法控制后位灯,开启转向灯倒车灯与后转向灯一起亮起且闪烁,货箱左、右两边缘加装侧面照明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相关要求;④前部灯光照片装置左侧远光灯有一只无工作效能,左、右远光灯亮度有明显差异,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相关要求;⑤尾部标志板未设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相关要求;⑥左、右侧车身反光标识大部分陈旧性损坏且表面泥土覆盖,不符合GB23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⑦安全防护装置(左、右、后下)安装尺寸不规范,后下部防护的横向构件右侧向前陈旧性变形且两端未倒圆,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相关要求;⑧钢板弹簧、货箱尺寸未改装;⑨道路交通事故速度介于16km/h-20km/h之间。
2.川RA24596电动自行车:①转向系、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未见事故前安全隐患;②灯光信号装置、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③道路交通事故速度介于18km/h-22km/h之间。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蓬安县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十字交叉),设置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施划有交通标线,双向八车道(其中6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间设有隔离护栏,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限速60km/h。事故发生时间在夜间,天气为晴。
图1 事发地现场实景俯视图
图2 事发地现场实景俯视图
涉事车辆车体痕迹(接触形态)鉴定情况: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川RA24596电动自行车两车同向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左、电动自行车在右,在重型自卸货车右转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自行车向右侧倒地,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碾压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经评估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六)涉事车辆事发前的行驶情况
1.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情况。8月1日16时许,邹某兵驾驶涉事重型自卸货车从蓬安县城区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一标段(蓬安县相如二小旁边)出发拉建筑渣土前往蓬安县河舒镇一工地进行倾倒,倾倒完返回相如二小工地后,待工人吃完晚饭后继续装满建筑渣土,于20时30分许驾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向河舒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重型自卸货车及所装载建筑渣土总质量为54.75吨。
2.川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行驶情况。8月1日19时许,唐某平驾驶涉事电动自行车搭乘妻子李某碧、孙女唐某妤和唐思研从蓬安县相如街道办嘉州明珠小区出发,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蓬安县嘉陵第一桑梓进行玩耍,20时20分许从蓬安县嘉陵第一桑梓沿凤凰大道返家,在车辆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
(七)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邹某兵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唐某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情况
(一)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CDUT8N,法定代表人:周某轩。该公司为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
(二)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557613805,法定代表人:赵某君,住所:蓬安县相如街道凤凰大道一段1号5幢1单元楼3号。该公司为蓬安县城区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一标段雨污管网、道路工程的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项目建筑渣土运输的合法装载负有源头管理责任。
(三)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成立于2021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3MA6B4PKW7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蒋某斌(2024年8月29日变更为李某辉),经营场所:蓬安县相如街道笔架山中路横二街43号。2024年1月,该运输部(乙方)与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自卸车租赁合同》,合同对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事项进行了简要约定,该运输部实际承担了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项目建筑渣土的运输业务。
(四)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6MA6X9QBIG,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川。2024年4月7日,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在该修理厂进行了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邹某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全、超载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唐某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唐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肇事货车擅自更换驾驶人的情况失控失管;二是未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肇事货车无2024年3至4月在线监控数据,期间处于失管状态;三是没有及时发现肇事货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和安全设施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四是未严格执行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肇事货车注册驾驶人蒋某斌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2.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不到位。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督促检查不扎实,未及时检查发现该公司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未受到在线监控管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培训情况不符等问题。
3.蓬安县公安交警大队路面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审批的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路线和时间合理安排警力开展安全管控,未及时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统混乱、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不规范,以及超载运输建筑渣土的安全隐患;二是事故路段交通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RA24596号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三是未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开展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源头治理。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货运源头管理主体责任,不清楚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治理工作要求,未建立施工工地建筑渣土装载和运输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对货运车辆采取必要的超载超限管理措施,违规安排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运输建筑渣土。
2.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无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承揽建筑渣土装载运输业务。
3.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未严格执行车辆保养维修等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的规定,对未经本厂维修保养的货运车辆出具虚假的机动车二级维护合格证。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货运源头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对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货物运输超载超限治理工作要求不熟悉,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装载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建筑渣土超载超限源头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限运输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邹某兵,男,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优先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某轩,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督促检查不严格。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二十一条(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2.吴某,男,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依法规范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AZ0712重型自卸货车长期脱离动态监控,超载超限运输建筑渣土,和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3.胡某,女,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科科长,具体负责公司营运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得知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注册驾驶人已更换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AZ0712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及时变更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信息,造成公司对AZ07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驾驶人失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一般责任,建议由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二十八条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罚。
2.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监督检查不细致不严格,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成都市新都区安委会办公室责成其向新都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3.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防范不到位,对城区建筑渣土超载运输、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且未会同相关部门有效开展本地区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4.蓬安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有差距,对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交通安全风险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五)调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建议
1.对四川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运源头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排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建筑渣土的问题,建议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2.对蓬安县斌斌机械运输部无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问题,建议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处理。
3.对会东县蓝天汽车修理厂出具虚假的机动车二级维护合格证的问题,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抄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4.对蓬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市政工程建筑渣土超限超载源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责成其向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请各相关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涉及到的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信息来源:南充市应急管理局)